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调查中,应将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可以证明案情的客观事实都纳入收集范围,具体来说包括:(1)有关能证明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主体情况的证据材料;(2)有关证明行政违法行为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3)有关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证据;(4)与行政案件处理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等。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多种方法、途径收集证据。总结现行行政法律规定,在行政执法调查中经常用到的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有:(1)依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制作询问笔录;(2)请有关部门、单位调取材料,如检验检疫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请求海关部门调取当事人报关数据等;(3)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如检验检疫机关对涉案进出口商品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鉴定;(4)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如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的勘验及检查行为,通过勘验笔录将勘验活动中发现的物品的数量、特征及物品被发现时所处的位置及状态记录下来;(5)采取拍照摄像的手段收集证据。拍照、摄像适用于书证、物证,也适用于反映现场真实情况,能全面和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全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6)复印、抄录。对于可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如进出口商品采购合同、装箱单、报检报关资料等,一般不能收集到原件,不能将这些材料从所有者处取走,因此对这些证据进行收集的办法主要是复印和抄录。复印或抄录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应当注明出处,并经该原件持有者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或者签名;(7)抽样取证等。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每个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这是证据关联性的要求。即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一定联系,证据应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3)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客观以及主观方面的因素,执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须分析证据形成的原因和发现证据的环境以判断证据的内容是否属实;(4)对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分析,注意前后是否一致,自身是否存在逻辑矛盾,内容是否合乎情理等;(5)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科学、得当,确保证据收集行为符合法定程序。(www.xing528.com)
关于行刑衔接的证据准入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审查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而不能以行政法规的要求为准,通过这一审查的行政执法证据可以获得接受法庭调查的资格。其次,对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践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法定证据调查程序,通过此一审查程序的行政执法证据方可获得作为定案依据之资格。
总之,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权力,也是使法律法规直接生效的具体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调查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及程序,收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在严格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合法使用证据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