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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据调查问题及环境保障难题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律师证据调查问题及环境保障难题

曾有这样一句让律师们耳熟能详的话:“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去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

(一)立法上对律师行业歧视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民众对辩护律师的取证工作不支持

由于辩护律师往往被认为是“为坏人开脱”的,加上出于对犯罪行为的憎恶,使得辩护律师的取证工作进展极为困难。

荷兰学者约翰·赫伊津哈在《游戏人生》一书中提到:早在古希腊时期。诉讼就被看成是一场受法律规则约束的竞赛,“在希腊,诉讼案被认为是受固定的规则约束的一场比赛、竞赛,而且形式庄重。对阵双方最终求助于仲裁人的裁决决出胜负”。在一场纯竞赛的诉讼中,许多律师追求的也许就只剩下胜诉,无论这种胜诉是否符合自然的正义。为了赢得胜诉,律师则凭借其绕开规则付诸实施的不正当行为而陷入道德危机之中。例如:“有些律师单凭经验办事,即击垮讲不利真相的证人,扶持讲有利信息(不论是否真实)的证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美国民众对于活跃在他们周围的律师可谓又爱又恨,在一些引起公众瞩目的刑事案件审判后,他们常常为辩方律师使用“卑劣”的技巧赢得胜诉而感到愤怒,他们认为正是这些技巧最终让“有罪的当事人逍遥法外”。(www.xing528.com)

(三)司法人员对律师行业的敌视

有的公诉人员因在法庭上辩论不过律师,自觉很没面子,于是不惜动用国家权力,进行情绪化的个人报复。如果说立法上的缺陷还仅仅是使律师取证产生潜在危险的话,那么司法人员观念上的障碍无疑会加剧这种潜在危险向直接危险的转变。

(四)律师协会的自治能力有待提高

在司法实践中,少数律师的自律性较差,往往禁受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在取证过程中置法律和职业道德于不顾,热衷于拉关系、走后门,甚至以身试法,也是产生律师取证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是内因。

(五)律师调查取证可能存在的非法现象

众所周知,律师必须尽可能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然而现实生活中律师角色异化是不争的事实,个别律师无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面对金钱诱惑,个别律师为给当事人脱罪,指使他人做伪证、利用会见的机会进行串供、翻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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