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结果的终极性
一般来说,审判人员的证据调查总是在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进行,其对证据所进行的审查、判断与采信具有终极性的特点。以刑事诉讼为例,侦查人员证据调查的结束标志着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起诉阶段,公诉人员证据调查的结束标志着案件由公诉阶段进入审判阶段,而审判人员证据调查的结束意味着判决、裁定的作出与生效,即案件在一级审级的结束。其实,无论在哪一种诉讼中,审判人员所进行的证据调查通常是对案件事实的最后把关。
(二)调查身份的中立性
审判人员证据调查是对依法出示的证据进行查核。无论普通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还是国家公诉机关依职权提起诉讼请求,都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明发生某种事实的依据。这些证据在证明力方面往往是对立的,即举证者都是为支持己方诉讼请求而收集证据,因而所提供的证据必然带有倾向性。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所遵循的原则只有一个,就是“不偏不倚”;他们对诉讼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只能是尊重事实,而不得先入为主,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或者倾向性。
(三)调查效力的确定性
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证据调查的目的都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认定,即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所收集的证据不是最终定案的依据;而审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则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认定,即只有经过法庭庭审核实的证据才是最终定案的依据。未经法庭庭审核实的证据不能用做定案的依据,这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判人员所进行的证据调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定适用实体法的基础。(www.xing528.com)
(四)调查程序的法定性
审判人员的证据调查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定程序是指诉讼法所严格规定的、法庭庭审所必须遵循的程序性操作规范,既包括操作顺序也包括操作方法。审判人员的证据调查主要是在法庭上以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方式进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对审判程序详细规定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审判人员以及审判组织主持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审判程序的操作规定(尤其是关于证据调查操作程序的规定)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证据调查时所必须严格遵循的。
【争鸣】
如何正确理解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官调查取证的关系
对于法院调查取证,学者们一直有不同意见。很多学者认为,赋予法官这项权力违反了法官中立的原则,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违背私法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损害民事审判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极易导致审判不公,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性等观点,因而他们都主张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职权必须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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