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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证据调查特点: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揭示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侦查人员证据调查手段的强制性又表现为法律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及有关人员对侦查人员的调查行为有服从、配合的义务。对于这些规定,诉讼参与人或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一旦有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破案调查、预审调查以及在此之前,侦查人员接报案件后为查明是否发生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而进行的立案调查,就形成了侦查人员证据调查的三个不同阶段。

侦查证据调查特点: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揭示

(一)调查手段的强制性

侦查人员的证据调查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进行的,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力。侦查本身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特殊强力手段。一方面,侦查人员进行证据调查的手段是开展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侦查人员证据调查手段的强制性又表现为法律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及有关人员对侦查人员的调查行为有服从、配合的义务。如《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125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13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对于这些规定,诉讼参与人或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一旦有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调查活动的秘密性

侦查人员的证据调查一般是秘密进行的。所谓秘密进行,是指不公开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线索、对象、手段、进程等情况对外界不予公开。侦查人员的证据调查之所以要秘密进行,是由于这种调查是在诉讼初期有关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有关“对谁展开调查、已获取了哪些证据、准备采取哪些措施”等的调查活动的情况被泄露,就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或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致使调查工作陷于被动,影响调查任务的完成。在证据调查中,有时侦查机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公布案情,要求公民提供线索,协助侦查机关查破案件。但这种公布也是有限度的,公布的内容和程度要以不泄露工作秘密为原则,否则也会带来不良后果。(www.xing528.com)

(三)调查步骤的阶段性

侦查人员的证据调查是在侦查过程中进行的。侦查活动始于立案,终于侦查终结。从立案开始到侦查终结为止的侦查活动又分为刑事案件侦破和预审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紧密衔接,构成侦查活动的完整过程。在侦查活动的不同阶段,证据调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也有所不同。在侦破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调查方式主要是背靠背的秘密调查,调查的要求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在预审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实施犯罪行为的,调查的方式是以面对面的讯问为主,调查的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破案调查、预审调查以及在此之前,侦查人员接报案件后为查明是否发生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而进行的立案调查,就形成了侦查人员证据调查的三个不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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