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免证事实

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免证事实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是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也称诉讼法律事实。(三)免证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证明对象的范围及免证事实

(一)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也称诉讼法律事实。通俗的讲就是那些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但是对解决某些诉讼程序性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两类,前者是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具有相应诉讼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法官的诉讼指挥行为和裁判行为等;后者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发生一定诉讼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

(二)实体法事实

实体事实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有: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三)免证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www.xing528.com)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的免证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