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证明标准概述及案例分析

我国证明标准概述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现行诉讼证明标准确实、充分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证明标准,理论上一般将其概括为“客观真实”。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因此,诉讼证明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就应当确定一个法律上的客观真实程度标准。由此可见,一元性“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有其内在的缺陷。

我国证明标准概述及案例分析

【案例】

某甲与某乙系邻居,素无矛盾。某日,甲诉至法院,诉状称:2005年10月的一天,乙看见甲正在一废水塘边钓鱼,遂朝水塘内扔了一块砖头。由此,甲、乙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乙用拳头打甲面部一下,致甲面部软组织受伤。现要求法院判令乙赔偿医疗费132元,同时甲还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病历和医疗费票据。被告乙在庭审中辩称:与甲发生争执属实,但没有打伤甲。对如何认定此案事实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乙打伤了甲;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致伤了甲。

讨论:1.你赞成上述哪一种观点,为什么?

2.如甲没达到诉讼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侵权纠纷如何解决?

(一)我国现行诉讼证明标准

确实、充分是我国诉讼制度中的证明标准,理论上一般将其概括为“客观真实”。我国诉讼理论界一般认为,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均需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这一标准的具体要求为: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从三大诉讼法的立法来看:(1)我国三大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基本一致的;(2)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与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一致,而立案与逮捕的证明标准也相差无几;(3)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混淆。

(二)明确“事实”与“真实”

1.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

2.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客观真实”的公式:在具体案件中,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法律真实” 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法律真实”的公式:在具体案件中,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3.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www.xing528.com)

“绝对真实”是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绝对真实”的公式:法律事实=100%的客观事实。“相对真实”是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相对真实”的公式:法律事实=90%、80%或51%的客观事实。

4.实质真实与形式真实

“实质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结果在实质上符合客观事实,是实质内容的真实。“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现的真实。这一分类反映了人类历史上证据制度的主要类型。

初步结论:当代司法证明的实践表现,作出肯定性判决的前提既可能是绝对真实,也可能是相对真实;既可能是实质真实,也可能是形式真实;但只可能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说”是迄今为止最合实际的理论,法律真实并不属于主观真实的范畴同时法律真实也不等于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在一定意义上是以概率为基础的真实。

【争鸣】

1.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价值论与认识论之争?

2.证明标准的实然层面与证明目的的应然层面该如何理解?

(三)“一元化”走向“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1995年10月,辛普森在所谓的“世纪审判”中被宣告无罪。这表明,公诉方的证据没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辛普森有罪,所以陪审团认为辛普森不一定是杀人凶手。 在后来的民事审判中,基于同样的证据,另一个陪审团却判决辛普森“有罪”。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的证明标准不一样。[1]

诉讼证明在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上是有程度性的,也就是说,是一种盖然性(或然性)真实。因此,诉讼证明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就应当确定一个法律上的客观真实程度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法上所谓的盖然性标准,正是这种真实盖然性程度标准。英美法系之所以把事实问题都归结到对证据的评判,也正是因为将事实的真实盖然性转移到证据跟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稳固程度性上去了。客观事实的盖然性标准可适用于各种诉讼证明活动,如美国证据法对刑事证明确立的盖然性标准较高,它要求对刑事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明,或者对刑事证据与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的稳固度判断,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到无可置疑的盖然性高度。而民事证明的“盖然性标准”则权衡诉讼当事人各方举证之证据的分量,来判断哪方证据与主张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强度较大,或谁方证据的真实盖然性程度更高,从而根据占优势的一方之主张来认定事实。由此可见,一元性“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有其内在的缺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