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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具有的特点介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具有客观性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属于客观记录及其勘验、检查活动或现场执法活动的客观记载,具有“实况”记录的性质。(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证明具有间接性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的特点。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具有的特点介绍

(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具有客观性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属于客观记录及其勘验、检查活动或现场执法活动的客观记载,具有“实况”记录的性质。因此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其更具有客观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其内容都是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不包括有关人员的主观意识活动情况;第二,其基本要求就是客观记录,制作者只能记录自己看到、听到或以其他方式感知到的事实情况,不能记录自己的分析、推测和判断。当然,笔录毕竟是由人做出来的,是以个人的观察和检验活动为基础的,因此这里所说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记录的内容都一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任何人的观察和检验都可能出现误差,任何人的记录都可能出现漏记和误记,即使采用照相和录像的方法,也会因思维习惯和技术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使图像和画面出现变形等不完全真实的情况。

(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具有综合性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综合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所反映的往往不是客体的单方面特征,而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特征;第二,其可以综合反映有关场所上多种证据的组合情况,包括物证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等;第三,其笔录可以通过文字记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或现场录像等多种形式反映有关客体的情况,因而具有综合证明的功能。

(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证明具有间接性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如前所述,这种笔录是对有关的人、物、场所的状况的记录。虽然这些状况往往是案件行为的结果,但是这些记录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曾经发生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这种笔录一般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与物证和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换言之,勘验、检查或现场记录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

(四)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

这既体现了诉讼活动对这种证据的严格要求,也体现了这种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客观规律。这种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笔录格式的规范性,包括使用格式化的表格或专门的笔录纸;第二是笔录用语的规范性,包括名称用语等;第三是笔录签名的规范性,这是笔录具有证明效力的重要保证。

【质证精要】

民间借贷近千万,辩护五张欠条证据无效(www.xing528.com)

书证既然是以其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是否为原件,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讲原件因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更改,其对案件的证明力较高,相反,如果书证是经过伪造的,那么其证明力就值得慎重看待。本案在书证形成时间难以鉴定情况,从书证形成来寻找突破口,最终成功进行辩护。

2004年6月,江苏无锡籍女子荣某某拿着5张借据,分别向茂名市茂南区、信宜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信宜市锡坪矿业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苏某某及其所属矿业公司偿还她共计886万元的债务。荣女士出示的5份借据借款额从17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借款内容都是打印而成,借据右下角有苏某某本人签名,落款时间都是2003年4月。同时,每张借据还都附有一份信宜市锡坪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为苏某某向荣女士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对于这5份借据,苏某某的解释是:“荣某某早有预谋,设下圈套。她以帮我融资为名,先后骗取了我的空白签名纸和公章等,伪造了这些借据和担保书,目的是要夺走我的矿山。”

信宜市、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荣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苏某某偿还荣女士的886万元。苏某某不服,向茂名市中院提起上诉。

经调查,茂名中院认为,《借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荣女士对不合常理之处又不能提出证据。据此,驳回荣女士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院接到荣女士的上诉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成功辩护突破口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辩护突破一:借款地点矛盾。荣女士在开庭时曾说,2003年4月苏某某在荣女士位于江苏无锡的家里立下借据。该借据是之前多笔未还借款的借条汇总而成,借款方式有现金也有划账。可是,荣女士无法提供其他实际支付借款凭证。苏某某对此予以否认,称荣女士所称的借款时间,自己要么在阳春矿山,要么在广西,根本就没去过无锡。苏某某还向法院提供了旅馆住宿登记、手机话费清单、银行业务凭证等文件资料。

辩护突破二:借现金不合常理。荣女士一审时称借给苏日旺的886万元是现金,部分是银行划账,可是却无法提供自己在银行的取款记录,也无法提供银行划账凭证。二审时她又称借出的都是现金,法院认为短时间内以现金方式出借上述巨额款项不符合生活常理。对于巨额款项来源,荣女士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回答。

法院在综合了其他方面的疑点后,最后认为本案存在荣女士利用苏某某签署了名字和时间的空白纸填充其他内容的可能。因此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荣女士与苏某某之间的另外4单“借据官司”,茂名中院也随后作出终审判决,借贷关系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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