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一定科学知识、采用一定科学方法对案件专门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后得出的结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诚然,鉴定的对象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科学技术的含量也是各不相同的。有的鉴定使用尖端的仪器设备,自动化程度很高;有的鉴定凭手工操作,主观经验性很强。但是,任何鉴定意见论都必须以一定的科学技术为基础,因此,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的范畴。不过,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并不等于说所有鉴定意见都是科学可靠的。任何科学仪器都是由人操作的,任何鉴定意见最终都是由人做出的,因此鉴定意见精准不可避免地还要受到鉴定人的业务水平、专业经验、职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如让死人说话,死人能否说正确还得依赖法医的专业水平。
(二)鉴定意见属于“意见证据”(www.xing528.com)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理性意见,不是感性认识。其次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提供的意见,只解答事实认定问题,不解答法律争议问题,因为后者属于司法人员的职能范围。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不应就行为人的杀人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等问题提供意见,尽管鉴定人对相关事实的鉴定结意见很可能作为司法人员回答上述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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