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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和辩解在证据调查与质证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口供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可以简称为“口供”。根据主体不同,口供可分为嫌疑人口供和被告人口供。

供述和辩解在证据调查与质证中的重要性

(一)口供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可以简称为“口供”。

口供的主体有两种,即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或发现犯有罪行并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人。刑事被告人是指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个人提起自诉并受到人民法院审判的人。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别以公诉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为界限,之前属于犯罪嫌疑人,之后属于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一般没有犯罪嫌疑人,只有被告人。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也不论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他们向司法机关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都属于口供。

口供的内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罪行较重的陈述,即供述;第二种是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说明自己罪行较轻的陈述,即辩解;第三种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即攀供。攀供应该属于口供还是证人证言,学界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对此问题应该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攀供是检举揭发同案犯在本案中的共同犯罪行为,应当属于口供;如果攀供是检举揭发同案犯或其他人在其他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而且攀供者本人不是那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应当属于证人证言。

(二)口供的种类

口供可以有多种分类。根据主体不同,口供可分为嫌疑人口供和被告人口供。根据形式不同,口供可分口头供词和书面供词;根据内容不同,可以把口供分为供述、辩解和攀供;根据主体是初犯还是累犯,可以把口供分为初犯口供和累犯口供等。这些分类对于研究和认识不同口供的性质和特点,都有一定意义。

(三)口供的特点(www.xing528.com)

1.口供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如何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因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辩解,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往往都具有直接的证明意义。换言之,口供一般都属于直接证据的范畴

2.口供中多有虚假的成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一种虚假可能性很大的证据。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极力掩盖犯罪事实,避实就虚,避重就轻,作虚假陈述;也有的出于哥们儿义气把不是自己的罪行揽到自己身上。因此,有真有假,虚虚实实,这是口供的一个重要特征。司法人员对口供必须采取正确的态度,既要看到它的证据价值,又不能盲目轻信,只有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之上才能使用。

3.口供很容易出现反复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调查和指控时,心理活动非常复杂,而且经常随着讯问人员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某一时刻以恐慌心理或以侥幸心理为主;另一时刻又以悔罪或是抗拒心理为主。受这些不同心理活动和状态的影响,翻供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而且往往是供了又翻,翻了又供,多次反复,令人难辨真假,这种反复也是口供复杂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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