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词与叙述。同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相比而言,当事人陈述在形成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

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之一,狭义的当事人陈述仅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以该术语表达的证据形式,而不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广义的当事人陈述则包括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词与叙述。所以,当事人不在审判者面前或者不是指向审判者所作的陈述,即使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从而可能形成其他类型的证据,但不构成“当事人陈述”。比如,当事人相互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的书面或口头交涉,其中的内容如果与案件事实有关,那也只能以书证或其他证据形式提供给法院,而不属于当事人陈述。

(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种类

1.根据陈述倾向性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确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前两者均属于利己的陈述,第三者属于利他的陈述。所谓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旨在宣示某一事实主张或展示某种事实过程的一种主动性陈述;否认性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事实陈述的一种反应性陈述,具有被动性的特点;承认性陈述则是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提出的对他不利的事实陈述表示认同或者不加争执,通常被称为事实自认或当事人承认。

2.根据陈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书面陈述是说由当事人将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以文字等书面方式记载下来,递交司法机关。例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或被告在答辩中,对案件事实进行的叙述。口头陈述则是说由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采用言词方式所进行的陈述。例如司法人员找当事人调查询问,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陈述有关案件事实,一般都采用言词方式。比较而言,口头陈述更为朴实,更容易见真情。这说明了为什么要推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开庭审理时通知当事人到庭亲自陈述事实。

3.根据陈述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原告陈述、被告陈述、第三人陈述、共同诉讼人陈述与诉讼代表人陈述。当事人是诉讼主体,他们的诉讼活动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有着重大的影响。但诉讼角色不同,同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也不同。这对于判断各种陈述的真假有重要参考价值。(www.xing528.com)

(三)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1.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具有双重性

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案件的解决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方面,它是实体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发生争议,较之任何其他诉讼参与者,如证人、鉴定人、勘探人等,都更加了解,不仅全面而且深刻。故当事人陈述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够反映案件的全貌,更有助于诉讼目标的实现。但是,另一方面由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主体所决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内容通常难以确保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而是往往在真实的陈述中掺入虚假的成分,并始终带着有利于陈述者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具有事后性

当事人陈述应该限定于诉讼过程中。这是因为,当事人陈述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行为的范畴,而任何诉讼行为最终都必须向法院作出才能产生效力。故当事人不在审判者面前或者不是指向审判者所作的陈述,即使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从而可能形成其他类型的证据,但也不构成“当事人陈述”。比如,当事人相互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的书面或口头交涉,其中的内容如果与案件事实有关,那也只能以书证或其他证据形式提供给法院,而不属于当事人陈述。同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相比而言,当事人陈述在形成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