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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与质证:控诉和辩护证据总结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划分原则是属于刑事诉讼模式中独有的划分方式。服务于控诉职能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为控诉证据;服务于辩护职能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辩护证据。因此,如果在诉讼中证据不充分,即使没有辩护证据存在,也不能认定指控事实。

证据调查与质证:控诉和辩护证据总结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划分原则是属于刑事诉讼模式中独有的划分方式。可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决定了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具有与前几种证据分类方式不同的特点。

(一)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概念

根据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被告有罪以及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证据称为控诉证据(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是辩护证据(有利于被告的证据) 。

(二)划分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标准

刑事诉讼的模式以控辩式为基础,以控辩双方为对立统一关系,确认了以被告人刑事责任为中心而出现的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服务于控诉职能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为控诉证据;服务于辩护职能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辩护证据。

对证据作控诉和辩护的类型划分,有以下方面的作用:其一,便于控制双方把握证据的性质和不同特点,运用证据完成其控诉犯罪的举证责任或有效地行使其辩护权利。其二,便于司法机构及司法人员依据证明要求确认证据主张者的客观义务。

(三)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特点

1.控诉证据的特点

控诉证据服从并服务于控诉职能,控诉职能决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是高标准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确认,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存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这一证明标准决定了刑诉案件的控诉标准是极其严格的,即陪审团在进行事实审时,要求每一个陪审员对被告人存在的刑事责任是不容置疑的。如果有一位陪审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存在一丝怀疑时,则法律要求陪审团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样地,我国在检察院行使公诉职权时,要求控方的证明标准是极高的,即控诉证据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从两方面要求刑事控诉证据的,其一,质的要求,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并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其二,量的要求,即证据还必须充分,达到能揭示犯罪、证明犯罪量的要求,使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情节都得到印证。因此,如果在诉讼中证据不充分,即使没有辩护证据存在,也不能认定指控事实。

2.辩护证据的特点(www.xing528.com)

辩护证据服务于辩护职能,其证据要求也相对低得多,因此多种证据的研究均侧重于控诉证据,加重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要求。相应地,辩护证据的特点在于以控诉证据为对象,突破了一个证据或一组证据链,使有罪立证难以成立即可。例如,只要以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那么,即使控方提供了大量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会因被告人无作案时间而全面否定。

【质证精要】念某投毒案无罪辩护成功,成为中国版辛普森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某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某无罪。三、上诉人念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众多良知和坚持汇成正义的判决,希望念某案成为平反冤案的标本,推动国家法治进步。辩护焦点就是警方是否伪造证据及收集证据存在哪些缺陷?

从所反映的事实来看,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有效而成功的辩护:

1.一审判决共罗列了26项证据,除了念某供述的笔录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是念某投毒的,从动机、买毒、投毒、剩余毒物去向,均无客观证据相印证。辩护律师提出:“这种海市蜃楼式证据看似庞大,走近一看什么都没有,把念某换成另外任何一个人,其他的证据,都可以使用”。

2.一审判决认定念某系用矿泉水瓶子向烧水铝壶中投毒,但是,该铝壶到底何时被提取,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漏洞。而且根本没有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完全可以被伪造,被做手脚。

3.鉴定人刘某某出庭作证,承认上述有两个鉴定书的签名不是他的,是让别人代签。在庭审中,鉴定人林某某也承认,上述的手续都是事后补的,甚至连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都是假的。

4.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主观臆断,人为将侦查方向转向念某,并为之制造了一系列虚假证据,形成一个假造证据体系,是一个完全不能成立的假案,要求判决念某无罪。

念某案的反复其实对完善司法制度是有借鉴意义的,既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案件出现新证据后,可以重新起诉,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又不能公开新证据,那么,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就应该是确保警方公正办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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