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
惟本证与反证,究系两种证据,故反证之提出,必先有本证在。
——陈朴生
【案例】
这是一起貌似普通的借款纠纷,当事人张三诉称,李四于2001年1月向自己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一年期满即归还。后李四当年10月归还了5万元,另有5万元未归还。现一年期已满,向李四索债未果,遂诉诸法院。为此,张三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李四签字的“欠条”,上面无抬头(即无欠条或字条字样),主要内容为“李四还欠款5万元”,最后有李四的签字和日期。李四则辩称,自己确实向张三借过钱,但不是10万元,是5万元,已于2001年10月全部归还。李四提出,张三提供的上诉“欠条”中的“还”字应读为“还款”的“还”字,而不是“还有”的“还”,故实际上不是“欠条”而是“还款条”。当初自己写这张条时没有意识到会发生歧义,没想到现在张三“恶人先告状”。
讨论:为什么说本案中的书证,既是本证也是反证?
(一)本证与反证的概念
根据证据对事实主张的证明功能和作用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如果同一个证据在证明控辩双方事实主张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则可能兼有本证与反证的属性。本证,就是本方的证据,在司法活动中支持本方的事实主张的证据;反证,就是反方的证据,在司法活动中证明反方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在有些情况下,同一个证据由于在证明诉辩双方事实主张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同时具有本证和反证的属性。换言之,该证据对这一方的事实主张来说是本证,对另一方的事实主张来说则是反证。例如,在某一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侵占了他遗忘在某处的手机,构成侵占罪,被侵占的手机是控方的本证。而被告人辩解时提出,手机已使用多年,其价值不够定罪的数额,因而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手机又成为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的反证。
(二)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
一般来说,案件中双方所主张的事实都是相互对立的,因此根据事实主张来区分本证与反证可以更好地反映诉讼双方的对立关系,可以更好地分析证据的性质和作用。而且,证据的功能往往具有两重性,即在肯定某一事实主张的同时又可以与之对立的另一个事实主张。(www.xing528.com)
(三)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
划分本证与反证,可以揭示证据在支持或反驳诉讼双方事实主张问题上的不同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的举证制度,指导司法人员恰当地运用不同的证据,具有重要实践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调动诉讼双方举证的积极性,增强诉讼的抗辩性。
2.有利于审判人员全面了解诉辩双方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情况。
3.有利于审判人员客观全面地审查评断证据。
4.有利于司法人员和诉讼双方有效地运用证据。
【案例】
2005年湖北某建筑公司两名经理想承包山东某一标段高速公路的项目,为了尽快拿下合同,决定向发标的主管秘书行贿10万好处费。在行贿过程并用录音笔记录其中过程,而钱拿出后秘书却用手推着两名经理出去,并大声呵斥道:“××,还想行贿我,滚”。事实上钱收了事没有办成,于是建筑公司告发他。
讨论:1.本案诉讼主张是什么?此视听资料对主管秘书是本证还是反证?
2.如果是本证,为什么公诉机关要举出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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