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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和间接证据-《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如一些相关情节或事实要素、物证、笔录、鉴定意见通常属于间接证据。(二)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标准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有赖于若干间接证据相结合,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连接的证据链锁。

直接和间接证据-《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

【法言法语

有人曾说间接证据就像一个链条,每一个间接证据就是这个链条上的一环。其实不然,因为任何一环断开,整个链条就会断掉。间接证据更像是许多股细绳拧成的绳索。一股绳子或许不能承受重量,但许多股绳子合起来可能就足够结实有力了。

—— 波洛克

【案例】

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讨论: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间接证据,就是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也就是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称为旁证(circumference evidence )。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民事、行政当事人陈述。由于当事人一般都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或经历者,所以其陈述大多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并非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属于直接证据,只有那些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是直接证据;第二,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第三,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其记载的内容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第四,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证据的种类和数量是非常多的。如果把案件中的证据比作大海上漂浮的冰山,那么直接证据只相当于露出水面的山尖部分,而间接证据则是藏在水下的巨大山体。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如一些相关情节或事实要素、物证、笔录、鉴定意见通常属于间接证据。

(二)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标准(www.xing528.com)

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任何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证据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没有中间环节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和片段。例如,某盗窃案件中的证人说她曾经看见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前半小时在现场外观望,或者说该被告人曾经向她炫耀一只钻石戒指,而后来经辨认那就是该盗窃案中的赃物。对于有关该被告人案发前到过现场的事实或者曾向他人炫耀过那只钻石戒指的事实来说,那位证人的证言可以直接证明,既不需要与其他证据连接,也不需要推论作为中间桥梁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也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点

1.直接证据的特点

(1)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是无须借助于其他证据的。这一特点使得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比较简单便捷,已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定案的主要依据。

(2)直接证据的另一个特点是收集和审查比较困难。由于直接证据来源较窄,数量较少,所以在一般案件中收集和提取都比较困难,有时甚至是无法提取。

2.间接证据的特点

(1)证明关系的间接性。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任何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个侧面证明案件事实的情节或片段,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或情节为基础,然后从这一事实或情节出发,通过其他证据的支持以及相应的推理才能完成。

(2)证明过程的依赖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有赖于若干间接证据相结合,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连接的证据链锁。这条证据链锁必须环环相扣,如果缺少其中的一环,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便无法实现。换言之,每个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都依赖于其他证据。

(3)证明方式的推理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以推理的方式进行的,或者说是通过推理实现的。由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它在案件的证明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空间,而这些证明空间就需要一定的推理来填充,或者以一定的推理作为桥梁,连接事件的原因和结果、行为和动机、现象与本质。这些由推理连接起来的间接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排除其他可能性结论,才能最终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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