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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与质证:言词与实物证据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划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标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是否具有言词的性质。在划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标准问题上,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只要证据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来源于人,就是言词证据或人证;来源于物的,就是实物证据或物证。

证据调查与质证:言词与实物证据

【法言法语

实物证据所提供的,好比是一张张孤立的、静止的“照片”;而言词证据所提供的,则是一幕幕连贯的、生动的“电影”。

【案例】

一起交通肇事案,司机轧死两个儿童后逃逸。没有成年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的小女孩在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叙述,肇事车为电视广告中的“xx牌1041大货车”,并辨认出广告图片上的天蓝色xx牌1041大货车与肇事车一样。经调查,现场附近有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砖。侦查人员到送砖的砖厂调查得知,运砖个体运输司机李某事发当日运砖到该建筑工地。后侦查人员找到李某和清洗过的货车,但仍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鉴定该血迹与死者血型一致。此后依法逮捕李某,李某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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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也称为“人证”,即以人类语言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具体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民事、行政当事人陈述等。语言陈述作为证据的具体形式可以使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录音、录像甚至电子数据。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和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提供书面证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调查人员还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证人的证言和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实物证据,即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物证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体物品,都是能看得见摸得着或者感觉得到的东西,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物体本身,也包括物体的痕迹及其模型;既包括文书材料,也包括录音带和录像带等音像材料,还包括通过计算机设备生成的电子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经常表现为各种讯问和询问活动的笔录、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等。虽然这些讯问和询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这些笔录的内容都是被害人、证人、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但不能把笔录和这些人陈述混为一谈。二者在证明的主体、对象、方式和价值并不完全一样。

鉴定意见也可以划入言词证据范畴。鉴定意见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同,其内容不是对案件事实的直接或间接感知,而是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意见和判断。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看,鉴定意见都具有语言陈述的性质,鉴定就是鉴定人以书面形式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或看法,类似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

(二)划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标准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是否具有言词的性质。如果是言词,就属于言词证据;如果是实物,就是实物证据。在划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标准问题上,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来源说”,即以证据的信息来源作为划分的标准。只要证据中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来源于人,就是言词证据或人证;来源于物的,就是实物证据或物证。第二种观点是“形式说”,即以证据的形式作为划分的标准。只要证据的形式是言词,就是言词证据;只要证据的形式是实物,就是实物证据。第三种观点是“内容说”,即以证据的内容作为划分的标准。只要证据的内容是言词,就是言词证据;内容是实物,就是实物证据。

【案例】

2010年,在某居民小区出现了一纸“悬赏广告”,张女士在告示中称:自己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但苦于找不到是哪个司机所为?希望现场目击者挺身而出为自己作证,自己将给予丰厚的酬金。随后不久,该悬赏者即获得了相关的证据。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则认为,原告张贴“悬赏广告”,是明目张胆地收买证人作证,干扰司法公正,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遂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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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划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的证明案件事实。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较为生动形象、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这是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的优点。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记忆神经中枢储存起来。在很多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件发生后很久才找到证人,但证人仍然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3)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证人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和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由于受到威胁、利诱而不如实陈述。从客观方面讲,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和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是言词证据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2.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物,且往往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不易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往往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已经收集保全后,就可以长期保存其形态。这是实物证据的突出优点。

(2)实物证据本身容易灭失。实物证据是客观存在之物,其存在离不开一定的外界条件,一旦外界条件发生变化,实物证据就可能灭失,再也无法收集;实物证据也会因人为的毁弃而灭失。

(3)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具有隐蔽性。首先,实物证据一般不能自己表明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需要通过检验、鉴定等方法揭示其证明价值。其次,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往往是间接的,需要与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才能完成证明。

(4)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实物证据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段、一个情节。例如,在入室杀人案件现场的屋门上提取的一枚嫌疑犯手印、经过指纹同一认定后,也只能证明嫌疑人曾经到过现场,不能证明该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

【争鸣】

1.证据链与存证链区别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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