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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不愿出庭证据不强迫,证据资格三性标准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称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不能强迫,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合法,法院予以采纳。证据的可采性指的是证据能够进入法庭,能够被出示给事实裁判者的资格。但是,证据的资格标准为“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后来,被害人上庭陈述了录制该录音带的全过程和具体情形,法庭据此否决了该录音带的证据资格,判决崔某有罪。客观性是某一证据容许被采纳的第一项资格标准,它包括证据的内容和形式上的客观性。

法院采纳不愿出庭证据不强迫,证据资格三性标准

【法言法语

如果证据能够从逻辑上证明或者反驳需要证明的一些事项,那么该证据就是有关联性的。即使冒着词源学上同义反复的危险,也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说,有关联证据是使那些待证事项更有可能或者更不可能的证据。

—— 西蒙

【案例】

2010年1月8日,重庆打黑律师李某涉嫌伪证罪案一审宣判,判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2月9日,李某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庭审过程中,有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庭审中,李某案辩方申请了8个控方证人出庭,其中7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都没有出庭。公诉人提供的是审讯出来的口供,因此辩方要求当庭质证。法院称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不能强迫,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合法,法院予以采纳。

讨论:未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否被无条件采纳?

(一)证据资格的概念

证据资格,就是证据能力问题,涉及在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证据能否被采纳所依据的准则。证据资格涉及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的问题,即证据采纳的标准。

证据资格(Competency of Evidence)是大陆法系证据法律制度习惯使用的概念;而在英美法律制度中,这一问题被概括为证据的“可采性”(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证据的可采性指的是证据能够进入法庭,能够被出示给事实裁判者的资格。凡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就具有可采性,也就可以进入法庭,可以被事实的裁判者看到、听到或感觉到。虽然在不同的司法和执法等与法律有关的活动中,证据的资格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证据的资格标准为“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二)证据的三性

1.证据的客观性

【案例】

崔某原系沿海地区一公司的部门主管,涉嫌强奸其下属的公司员工。在侦查期间,崔某与其律师以开除该员工、“找人收拾她”等方式,威胁该员工,迫使其录制了承认两人系自愿通奸的录音资料。等到庭审阶段,辩护方将该录音带提交法庭,用作对崔某有利的证据,造成法庭被迫休庭。休庭后,公诉人员专门找被害人核实情况,进行耐心开导,最终被害人说出来该录音带系出于被迫而作出的。后来,被害人上庭陈述了录制该录音带的全过程和具体情形,法庭据此否决了该录音带的证据资格,判决崔某有罪。

讨论:为什么录音资料证据没有采纳,是形式不客观还是内容上不客观?

客观性是某一证据容许被采纳的第一项资格标准,它包括证据的内容和形式上的客观性。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是纯粹客观的东西,一切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相结合的产物。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即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刑事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www.xing528.com)

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客观性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不是大脑想象或猜测之中的。

2.证据的关联性

【案例】

北京市公证处(2002)京证经字第09124号公证书,记录了购买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的过程并封存了该产品包装:原告与被告涉案产品包装袋和包装盒复印件。这两项证据由于被告不持异议,具有真实性,且与所证明的事项存在着联系,故法院最终对其予以认定。而原告为证明涉案产品为知名商品所提供的物品,即原告1999年以来取得的“纳税十强”“优秀外来投资企业”等奖牌和奖杯,被告与法官也认为是客观真实的。

讨论:为什么这些奖牌和奖杯没被法官认定为本案证据呢?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起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关联性是某一证据容许被采纳的第二项标准,证据的关联性即为证据的自然属性。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具有实质性的证明意义。例如,一个34岁的被告人在14岁时偷过商店物品的行为与其当前面临的故意杀人罪指控具有关联性吗?一个受贿案件的证人在厕所里听到隔壁有人说该案的被告人曾经受贿多少万元的陈述对案件事实有证明性吗?答案都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它们又都不符合采纳证据的标准,前者的关联性过于遥远,后者的证明性过于微弱,如蝴蝶效应

因而,人们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可以把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证据的关联性了。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即为证据的社会属性,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对证据的合法的法律规定就存在不同。

证据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那些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被采纳;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人员的签名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就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一般不应采纳;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逼供,因此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被告人口供就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强调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或者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均具有重大的意义。

【争鸣】下面两则审讯的案例中警察违背米兰达忠告规则吗?

米兰达规则的原意在于通过强制警察实施米兰达警告,防止警察运用国家权力强迫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这相当于给警察戴上了一个“紧箍咒”。但是,另一方面,这又很容易发生因为警察的一个错误而放纵一个真正的罪大恶极的罪犯。

1.布鲁尔诉威廉姆斯案(Brewer v. Williams, 1977)1986年12月24日,一名10岁小女孩被害。警察接报后立即调查,发现一名叫威廉姆斯的人可能是劫持者(其从精神病医院逃走不久,有人看见他从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汽车)。12月26日,德茂恩市警察接到邻近达芬堡市警察局的电话,说威廉姆斯已自首。雷明侦探等两名警察去押回威廉姆斯,辩护律师同押解警察商定在押解途中不得对威廉姆斯作任何讯问。雷明对威廉姆斯发表了一篇被后人称之为“基督徒丧礼的演说”,他将威廉姆斯称为“牧师大人”,说:“我希望你观察一下天气,天在下雨、下雪花、在结冰,不久将下雪。等雪一下来,就连你也就找不到孩子埋在什么地方了。你何不现在就领我们到埋孩子的地方把她挖出来,她的父母也好用基督教的丧礼把她埋了。可怜的孩子,就这样在圣诞之夜被人杀害了。”雷明故意说(显然是为了避开米兰达警告): “我并不要你回答我,我也不想再深入讨论这个问题,你只要好好想想就行了。”听完演说之后,威廉姆斯带领侦探找到了孩子的尸体。

2.罗德岛州诉任尼斯案(Rhode Island v. Innis, 1980)任尼斯涉嫌抢劫出租汽车并开枪打死司机。巡警拘捕任尼斯后,宣读了米兰达警告,任尼斯表示要同律师谈话。在押往警察局的途中,两位警察开始了一场对话,谈话的焦点是那支没有找到的杀人手枪。一名警察说:“杀人现场是个残疾儿童学校,孩子们常在那里活动,如果他们有人找到那支枪,真不知会发生什么事情。”另一警察附和说:“我们应该继续找枪,以免伤着孩子。”任尼斯打断了他们的谈话,说可以告诉他们枪在什么地方。于是重回现场,再次宣读米兰达规则,任尼斯表示他知道他的权利,他只是不想让孩子们受到伤害。后来找到了枪。任尼斯以谋杀罪被起诉,审判中他在车上所说的话和引导警察找枪的过程被允许用作证据进入司法程序。上诉至最高法院,唯一的法律问题是:任尼斯是否是在违反米兰达规则的情况下受到了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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