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
如果某一个材料被认为是真实的、可信的和具有充分的相关性,能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证据就是适当的。
—— 摩菲
法律必须以严谨的逻辑为基础,因此需要对使用的专业术语进行准确的定义。但是,由于法学领域相关事物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变化性,人们对有些法律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很难统一。证据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例证。下面择要介绍对证据概念影响较大的几种学说:
(一)事实说
所谓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认为:在最广泛意义上把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把它看成是一种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当然事实 。
多年来,事实说在我国的证据法学界一直占主导地位,在立法中已经有所体现。《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许多学者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立法上对诉讼证据所下的定义,它包括了诉讼证据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它是确实存在的事实;其二,它是同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的事实。
(二)根据说(www.xing528.com)
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证据与事实之间是不能画等号的,证据可以是事实,但证据本身并不等于事实。把证据理解为根据,这也符合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理解。如果首先确定了“证据为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那么证据便与事实画上了等号,而且证据都必须是属实的。但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方面说证据是属实的,另一方面又说证据需要查证属实,二者显然矛盾。而“根据说”则与诉讼法中“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恰好吻合。正如何家弘教授所言: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三)材料说
所谓“材料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英国证据学家摩菲认为,证据是“能够说服法官认定某个案件事实为真实或者可能的任何材料”。国内也有学者持相同或类似的观点,但表述不尽相同。有人认为,行政诉讼证据是“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有人则认为,行政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 ”。
(四)统一说
所谓“统一说”,就是要强调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的统一。由于出发点略有不同,“统一说”也有不同的表述,其中,有些可以看作对“证据说”的完善,有些可以视为对“事实说”的补充。例如,有的学者认为,“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有的学者则指出,“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事实材料)与证据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
除了上述主要学说外,在证据的界定上还有其他不同的代表性看法。如有人认为,证据是法官确认案件事实的“原因”;有人认为,证据是调查取证的“结果”;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有人认为,证据是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有人认为,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也有人认为,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综上所述,在明确了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并阐述了上述各家学说之后,“根据说” 是相对合理的,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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