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是用一定形式借助神灵帮助、裁判案情的证据制度,分为神誓法与神判法。神誓法: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如:在阿拉伯国家中,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律也把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他们心目中,真主安拉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如果谁在宣誓时欺骗了安拉,那他就永远得不到安拉的宽恕。
神判法: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神判法五花八门。如:古印度《摩奴法典》规定了火审、水审、秤审、毒审、圣水审、圣谷审、热油审、抽签审八种。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代两河流域的《中亚述法典》《苏美尔法典》等法典中都有过神灵裁判的记载。
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是因为奴隶制社会刚刚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它必然会沿用原始社会的习惯做法。在当时,人们把诉讼看成是纯属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因此除了直接反叛的行为由国家运用武力予以军事镇压外,对于一般的民间纠纷,并不主动干涉,而只是在原告提出控告后,才进行审理。历史上有相当长的时期,国家还有限度地允许私人复仇。例如,在中国西周奴隶制时期,就允许被害人复仇。
有种“弹劾式诉讼”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须将被告人传唤到庭或将其拘拿到案,并需提供有关本案的必要证据。被告在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时,也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实物或者书契,也可以是邻里或者知情人的证言。当法官认为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案情事实时,便可据此以作出判决。问题是: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往往是互相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这些证据的真伪,法官究竟应当采纳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情和作出判决,是无法回避的实际问题。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由于没有必要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据,只好借助于“神”的意志来裁断人间的是非,便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办法,以求借助“神灵”来对争议难决的证据加以取舍。实际上,这些办法又都是由人来设定的,不过是假托于“神灵”使裁决获得权威性罢了。这便是古代“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案例】(www.xing528.com)
8月30日,一条名为“史上最和谐事故处理方式:两车擦挂后车主猜拳解决” 的微博在网上火了起来。两车发生擦挂,处理过程中两个司机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来,随后爽快地用“剪刀石头布”解决问题。视频中,年轻男子和身穿出租车司机制服的中年男子先是划酒拳,没两下又换成了“石头剪刀布”,三拳下来,年轻男子的“拳头”不敌出租车司机的“布”而惨败,当即甩了下手,耿直地冲着镜头外说:“给他700”。
讨论:1.神示证据制度下,裁判存在执行难的情况吗?
2.现代西方证人法庭宣誓制度与古代神誓制度相比有什么变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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