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历史长河中,争议与纠纷始终存在,那如何雾里看“花”呢?可以说,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科学技术及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事实真相在不同证据制度下不断得到“公正”的还原。人类先后经历以神证为主的神示证据制度,以人证为主的法定证据制度,以物证为主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随着社会信息化与司法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将会出现以电子证据为主的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
【案例导入】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65岁的徐老太太赶乘公交车时,突然跌倒在地。彭某将老太太从地上扶起又送往医院。后经鉴定,徐老太太伤势严重,构成八级伤残,仅医药费就花去了4万余元。徐老太太以彭某将其撞倒致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 在庭审中,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是否被彭某撞倒在地,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是彭某扶人做好事反遭诬陷,还是老太太要一个公道证明彭某撞了她呢?7月初在媒体的介入下,此案已演变成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讨论。法院按“推理分析”和“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和解撤诉判决后,更是引发网友的激烈讨论。争议难决的事件在人类社会中发生了无数次,裁判者如何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2018年7月28日“昆山砍人案”发生后,骑自行车的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度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根据过往司法实践的经验判断,于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这不仅事关于某某个人,更在于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支持。毕竟,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故意伤害的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经常出现争议。(www.xing528.com)
最终昆山检察院给出正当防卫理由:于某某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某某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讨论:1.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证据制度下,如果你是裁判者,如何裁判案件事实?
2.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按“推理分析”和“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如此裁判合理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