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团社的职责
1.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
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2.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3.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有关法规、规定。
4.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
5.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6.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杜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7.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8.组团社委托境外接待社应签订书面合同。
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9.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
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的要求擅自违反合同约定,组团社及其旅游团认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10.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11.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及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12.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二)旅游者的职责
1.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2.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三)处罚措施(www.xing528.com)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者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3.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规定,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5.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6.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其领队证。
7.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国公民入出境管理、外国公民入出境管理、出入境检查和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基本内容。
我国出境旅游和入境旅游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旅游业持续发展繁荣的内在动力,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的建设是出入境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中国公民入出境旅游制度主要介绍了护照、证件的管理办法以及哪些情形下我国公民不能出境;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介绍了签证的管理办法、外国人不能入境的规定以及外国人在华旅游的相关规定;出入境检查制度介绍了出入境检查的方式方法分别为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安全检查 卫生检疫四种。
重点概念
护照 旅行证 出境通行证 旅游签证 边防检查 海关检查 安全检查 卫生检疫
案例分析
1.2009年1月,上海某公司与上海A旅行社签订了“香港—新加坡六日游”的旅游合同,组织公司39名员工自费出境游。
但由于A旅行社不具备办理出境旅游资格,所以此次旅游活动交由上海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的B旅行社代办。当游客王先生拿到自己的护照时大吃一惊,因为他的护照除了名字是对的,照片、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都是错的。他当即向B旅行社反映。B旅行社则考虑,自己已和境外社签好合同,如果王先生一人离团,其他38人都可能取消这次旅行,那样会给旅行社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于是经过再三考虑,B旅行社经理让导游员李某对王先生说:“走吧,对方已经搞定,一定没问题。”王先生带着满腹疑虑随团启程了。
没想到刚进入香港,便被海关截住,王先生被以非法使用他人护照、入境卡与本人身份不符定罪,并罚三个月监禁。后经所在单位和旅行社“营救”,王先生才获释返回上海。
回沪后,王先生在愤怒之下状告A、B两家旅行社,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9.4万元。
思考:(1)在本案中,A旅行社应受到何种处罚,为什么?
(2)在本案中,B旅行社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某单位20名职工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新、马、泰十日游”的旅游合同,出团日期为2000年2月16日。可是在临出国的前三天,旅行社打来电话通知其中的丁某,说他的出境申请卡未被当地的公安机关批准,原因是丁某与妻子的离婚手续还没有正式办清。丁某本来想借出国的机会散散心,结果却未能如愿。
思考:当地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批准丁某的出境申请?
本意思考与练习
1.出入境的证件有哪些?
2.中国公民出入境时的限制有哪些?
3.外国人在出入境时的限制有哪些?
4.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5.经营出境旅游的组团旅行社的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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