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规定
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二)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条件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8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三)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四)暂停或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规定(www.xing528.com)
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1.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2.因自身原因,在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3.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4.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5.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6.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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