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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边防检查:出入境限制条件及处理措施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部负责主管出入境人员的边防检查工作。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1.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2.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3.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4.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边防检查,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对出入国境人员的护照、证件、签证、出入境登记卡、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和财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运载的货物等的检查和监护,以及对出入国境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的管理和违反规章行为的处理等。公安部负责主管出入境人员的边防检查工作。

边防检查的内容包括:护照检查、证件检查、签证检查、出入境登记卡检查、行李物品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检查等。

(一)边防机关对出入境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实后,方可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1.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2.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3.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4.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5.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6.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7.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2.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3.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4.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www.xing528.com)

(二)边防机关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管理

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境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1.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2.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3.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

4.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5.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检查站在前数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三)边防机关对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国家机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出入境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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