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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经营准则及禁运规定——旅游法规更新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关链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民用航空经营准则及禁运规定——旅游法规更新

(一)经营准则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标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

(二)禁运规定

为了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运输企业运送物品以及旅客航空运输携带行李、托运物品作了明确的规定:

(1)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2)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3)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4)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

(5)禁止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所谓禁运物品,是指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公共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道德水平的物品。禁运物品包括毒品、黄色淫秽音像制品或书刊、反动宣传品、伪钞等。

所谓危险品,是指对运输安全构成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和放射性物品。

禁止旅客携带禁运物品、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不仅是对航空安全的保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对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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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

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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