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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事故概念及分类 | 旅游法规最新章节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或损失大小,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李先生一气之下,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关损失。第8条规定,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为一般事故。因此,该事故属于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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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

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或损失大小,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至10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至10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www.xing528.com)

案例阅读

2009年10月,青岛的李先生参加了青岛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澳门、泰国10日游”。在香港游览期间,地接社安排了一辆旅游包车,李先生放于行李架上的背包被混上旅游车的当地小偷盗走,背包内装有护照、返程机票、现金等财物,价值约合人民币3万多元。案发后15分钟导游才来到现场,这时小偷早已逃之夭夭。因为丢失了护照和现金,李先生身无分文滞留香港达6天之久,回国后,李先生与旅行社交涉,要求赔偿被盗损失。旅行社以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为由,拒绝赔偿。李先生一气之下,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分析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第8条规定,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为一般事故。因此,该事故属于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旅行社条例》第39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在本案中,该旅游团的包车上混入了旅游团以外的人,是导游的失职,因此对于李先生的背包被盗,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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