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旅游法》第111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一)包价旅游合同条款
《旅游法》第58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并要保证所述信息真实、具体、明确,如住宿标准描述中不得出现“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等模糊用语,旅游景点游览应标明最低的停留时间,不得用遥望、远观、车览替代等词汇。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告知义务
《旅游法》第62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三)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的解除亦包括上述两种方式。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调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旅游者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旅行社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66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
1.旅游者责任
《旅游法》第72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责任
《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章小结
合同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其主要条款法律有明确规定,其订立的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其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或待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合同法》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承担方式。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又有其典型特征,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由《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
重点概念
合同 旅游合同 要约 承诺 格式合同 无效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1.王某与新婚妻子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蜜月游”活动。两人共交付旅行社旅游服务费24000元,根据该旅行社介绍,游览包括香港、新加坡、泰国和缅甸的12个主要景点,并提供豪华套房、空调专车、来回双飞。但在旅行中,他们住的是4人合住的普通房,出入用车为旅行社临时租用的车辆,而且基本不是空调车。而预先设计好的旅游线路也多次变动,最后只参观了7个景点。回来后,王某越想越不舒服,想到法院起诉,但翻遍《合同法》,也没有找到关于旅游合同的规定。
思考:对于《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的合同,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2.2011年7月2日重庆某报社发布了一则广告,广告内容是某旅行社推出的“暑期海南旅游套餐”。其中,广告中注明的景点包括万泉河、五指山。广告内容令重庆的陈先生怦然心动。7月3日,陈先生来到某旅行社咨询海南旅游的相关事宜。旅行社热情接待了陈先生,向他提供了该旅行社编辑印发的海南旅游宣传单和报刊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并推荐他参加“海南双飞四日游”。旅行社一再保证,此次旅游景点以宣传单和广告内容为准。当日,陈先生决定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四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旅游合同,合同中注明了旅游景点包括万泉河、五指山,约定7月5日出发。陈先生支付了约定的全额旅游费用1800元,兴致勃勃地登上了旅程。但实际的旅游经历却让陈先生大吃一惊,他发现,广告和合同中注明要游览的景点万泉河、五指山,居然是“遥望五指山、远眺万泉河”。返回重庆后,陈先生对旅行社的行为向旅行社提出了赔偿请求,但旅行社却辨称,“遥望五指山、远眺万泉河”构成对合同约定的“五指山、万泉河”游览项目的履行,拒绝进行赔偿。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思考: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思考与练习
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合同订立的一般过程。
3.出现哪些情形合同无效?
4.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6.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可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五、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等模糊用语。
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2004年A版和B版)》合并修改版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八、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上海市 区(县)旅游部门地址:
旅游质量监督电话: 邮编: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地址:中山西路2525号 邮编:200030
投诉电话:64393615、962020
上海市旅游局地址: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质量监督电话:962020
国家旅游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邮编:100740
质量监督电话:(010)65275315
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www.xing528.com)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合同编号: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
(2009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旅游路线名称 团号: 。
组团方式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被委托方 )。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
途径地点 。
目的地 。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
第二条 游程与标准(如附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名称 。
游览时间 。
景点名称 。
景点游览时间 。
往返交通 ,标准 。
游览交通 ,标准 。
住宿天数 ,旅游饭店名称 ,标准 。
用餐次数 ,标准 。
自选项目名称 ,费用 。
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
购物场所名称 。
购物次数 ,时间 。
地接社名称 。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第三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元。
第四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费用付款期限 。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3.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乙方协助进行索 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乙方先行赔付。
4.在旅游过程中,甲方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5.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6.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7.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如实介绍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向甲方推荐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乙方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甲方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4.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5.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大于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3.以上违约责任如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票务等损失,可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条款另行赔偿,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旅游途中甲方或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其他违约责任 。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行程单和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约地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 所: 营业场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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