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过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意思一致的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为发价、发盘,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要约关系中,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的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即要约内容必须包括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果受要约人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例如,某旅行社在新年到来之际向某单位发出一份新年旅游线路宣传册,该旅游宣传册中详细介绍了旅游行程安排(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娱乐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其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旅游合同签订所需内容,如果该单位接受上述内容,双方可以达成订立合同的意向,旅行社则要受上述内容的约束,该宣传册为有效要约。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如果要撤回、撤销要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要约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生效前宣布取消要约。我国对要约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不得撤销。
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一种意思表示,两者的本质区别:前者是希望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者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www.xing528.com)
《合同法》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例如,某旅行社在某城市晚报上作出广告“海南双飞五日游,特价2800”。这一广告虽然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没有包含订立合同所需的所有条款,不能被视为有效的承诺,只能是要约邀请。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条件
有效的承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通知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也称承诺的明示方式;行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意思,但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也称为承诺的默示方式,这种方式只有在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也就是说承诺尚未生效时,可以取消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不能取消,即不能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如果允许撤销承诺,等于赋予承诺人撕毁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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