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行使合同权利等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强调当事人无论身份、地位有何差异,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完全平等的。在订立合同时,任何一方无权强制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产生平等的约束力,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在合同活动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订立合同是自愿的,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法律不强制当事人缔约;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愿决定合同内容;
4.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合同的形式;
5.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愿协议补充或变更原合同内容;(www.xing528.com)
6.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争议解决的途径。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善良的态度和善意的方式签约和履行合同义务,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使合同平等、自愿、公平得到真正的体现。
(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对合同自愿原则进行了限制和补充,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决争议等各个环节都要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强调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实施结果,都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强调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将同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法律的保护,双方必须在合同和法律的限制下履行义务和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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