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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计分管理制度的介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对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导游计分管理制度的介绍

(一)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二)计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销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对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计分管理的实施标准

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给旅游团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www.xing528.com)

3.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志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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