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游证的含义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能力的证明,也是导游人员合法从事导游工作身份的外在标志。要求导游人员执业必须具有导游证,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旅游法》第37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由此可见,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是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条件。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即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这类人员与旅行社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的。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了导游人员在旅行社内有义务完成担任的工作,并且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旅行社则有义务按照导游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工资,并且提供劳动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
例如,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就是既取得了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又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进行了注册。这类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他们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而是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如果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可以通过导游服务公司聘用他们。这种聘用关系是有一定时间的,往往是在旅游旺季,某旅行社本社的导游不足,通过导游服务公司聘用导游人员以满足需要。待旅游旺季结束,被聘用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的聘用关系也就随之结束。所谓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对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导游服务公司是随着旅游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是在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起桥梁作用、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
(三)导游证与导游资格证书的关系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两者的联系是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必须首先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
1.性质和作用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而导游证则是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前者是表明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而后者表明某人获准从事导游职业,是从业的许可。
2.颁证机构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而导游证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3.领取程序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导游证则必须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4.期限不同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但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而导游证是有期限规定的,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
(四)导游证的分类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
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旅行社聘用人员。但是,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2.临时导游证
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1)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正式导游证持有者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是没有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没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
(2)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
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无语种语言能力的限制,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可以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也可以是不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必须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否则便不具备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
(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申请领取正式导游证是由申请领取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临时导游证则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4)有效期限不同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既可以是数天,也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展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颁发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而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即由国家旅游局规定。应当明确的是,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并不意味着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必须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作,而是可以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样式规格并统一制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制作并颁发。
(五)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根据,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www.xing528.com)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第2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某些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颁发导游证,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充任导游员。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申请领取导游证,从事导游员职业。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所谓传染性疾病,是指由病原体侵入生物体,使生物体产生病理反应而引起的疾病,如肺结核、麻风、天花、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之所以不得颁发导游证,是由导游这一职业特性所决定的。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旅游中,导游是与旅游者生活在一起的,如果导游患有传染性疾病,就有可能将其疾病传染给旅游者,造成交叉传染。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不得颁发。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旅游行政部门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所谓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是指因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而受到刑罚制裁的人。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颁发导游证。但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此规定上有一个例外,即“过失犯罪的除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所谓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在过失犯罪中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由以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犯罪,而过失犯罪不是有意识的犯罪,过失犯罪之所以构成犯罪,是由于其缺乏必要的谨慎,所以同故意犯罪那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无论在主观恶意性,还是社会危害性上,都是有着原则区别的。正因为如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过失犯罪的人,尽管其也受过刑事处罚,但是仍然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也可以给其颁发导游证。
4.被吊销导游证未逾三年的
《旅游法》第1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5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必须在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必须依此规定执行。对于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旅游行政部门有时可能会逾期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即旅游行政部门既不表示同意颁发也不表示不同意颁发,总是处于“研究研究”的不确定状态,这是旅游行政部门的一种不作为的表现。对于旅游行政部门的这种不作为的表现,申请领取者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旅游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必须颁发导游证,而不存在可以不予颁发的情形。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仅限于该条例第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发现有该条例第5条规定的情形,旅游行政部门才可以决定不予颁发导游证。除此之外,凡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行政部门必须颁发导游证。同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得以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或者不予答复,
(七)导游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导游证管理,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结合实行新版的IC卡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导游证管理办法》。
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导游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导游证(2002年版)为l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 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等级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
导游证编号的规则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
1.导游证的领取与发放
(1)导游证的领取。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①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②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③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④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2)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导游资格证、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机构的合法性,核查申领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违规记录;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
经审核合格,发证机关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2.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更换导游证,原导游证作废。其他变更需更改导游证的相关内容,原导游证可继续使用。
持证人原导游证作废,须办理变更、换发手续。
(1)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涉及发证机关和导游证编号的变更时,原发证机关须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中注明“原证已收回”、“跨地变更换发”字样。持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和本办法第5条所要求的4项材料,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变更人的新导游证编号应按新单位所属地区编码和该地区导游排序重新编排、建档、登记。
(2)等级调整。需要进行等级调整时,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3)调动所属单位的变更。在本地区内的所属单位变更,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单位变更换发”字样),同时持本办法第5条中所要求的4项材料,办理导游证。
(4)其他变更。其他变更程序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3.导游证遗失、补发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1)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2)申请补发导游证。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并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持证人凭此《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4.导游证的监督检查
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