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资格要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导游,例如,某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由本单位熟悉旅游目的地情况的李某充任导游,在这里,李某虽然也为其单位员工导游,但他并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称的导游,因其并没有依法取得导游证。所以,依法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不同于日常生活中泛称的导游。(www.xing528.com)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方式要件,也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这一规定把导游人员是由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职务特性揭示了出来。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但是,只要不是由旅行社委派的,尽管也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他也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称的导游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内容要件。所谓“向导”,一方面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另一方面还要在食、住、行、游、购、娱等各环节起引导作用。而“讲解”则是指为旅游者解说风景名胜,尤其是对人文景观的认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导游人员的介绍,总的来说,讲解既是导游人员的基本功,又是导游业务的核心内容。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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