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是属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其必须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要按照既定的标准支取。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游客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www.xing528.com)
4.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5.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案例阅读
2011年7月11日,李女士等一行3人到沈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该社组织的“西藏、青海双飞8日游”。考虑到西部旅游是新开发的市场,加之暑期参团人多,旅游活动过程中不确定的因素很难控制,李女士为减少自己的风险,要求旅行社在与其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必须注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旅行社承担”。旅行社接待人员左右为难,只好与客人耐心解释,希望客人能理解。然而,客人却坚持要求将这一条写进合同中。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的后果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旅行社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应视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及时进行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合同双方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各自承担。所以在该案例中,旅游者不应要求旅行社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旅行社不进行赔偿也不能划拨其质保金。
现实生活中,很多旅行社将所谓的“意外事件”归同于不可抗力为自己免责,如因交通堵车,旅行社未将客人按时送到机场而误机造成的损失,就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往往由于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出现瑕疵或者出现违约行为所造成,在此前提下可以用质量保证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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