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业务和边境业务,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www.xing528.com)
案例阅读
2009年6月25日,郑州市旅游质监所查处了一家涉嫌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黑社”。
郑州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接群众举报后,来到位于经七路的金像大厦702室,这里贴有“山西内蒙欢乐五日游报名处”的标志。经检查,该场所张贴的营业执照是:太原市群祥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沙棘油零售等。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大量“山西内蒙五日游”宣传单、该分公司自己印制的《旅游合同书》和游客已经缴纳旅游费用的收据等,在现场的执法人员没有见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场所工作人员称:他们是山西太原的一家商贸公司,经营“山西内蒙五日游”是经理让他们做的,但经理不在家,很多情况他们也不清楚。据调查,该机构长期经营“山西内蒙五日游”旅游线路,获利高达20万元。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依照《旅游法》第9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该机构应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低20万元、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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