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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监禁刑的观护教育现状及问题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未成年人被采取非监禁刑处罚措施后,则可以对其进行观护教育。与采取非羁押措施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主要为司法行政部门,在观护教育的具体工作方面则更类似于社区矫正。同时,虽然各地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但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工作作为整体工作的薄弱项,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非监禁刑的观护教育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非监禁刑的观护教育现状

就非监禁刑而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执行方式有管制刑、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四种方式。一般对成年罪犯采取非监禁刑措施后,也应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而未成年人被采取非监禁刑处罚措施后,则可以对其进行观护教育。观护教育和社区矫正的区别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象侧重点不同,观护教育重点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针对的则是所有人;二是范围不同,观护教育可以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社区矫正则仅仅是在刑罚的执行环节;三是地点不同,观护教育可以在社区进行,也可以在观护基地进行,而社区矫正则主要是在社区进行。以上可以看出观护教育和社区矫正在范围上有所重合,在手段上也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与采取非羁押措施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主要为司法行政部门,在观护教育的具体工作方面则更类似于社区矫正。

我国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管制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类人员放在社区执行刑罚。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被适用非监禁刑而在其居住的社区接受矫正,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37]我国 《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刑事诉讼法也对社区矫正的对象和执行机构做出了规定,即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社区矫正法》,在第七章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进行了特别规定,其中第52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并要确定矫正小组,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限定在社区内的观护教育。2020年6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出台了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该办法只在第55条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他主要还是对 《社区矫正法》相关内容的细化。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监狱监管模式的刑事执行活动,能够让未成年人不脱离家庭、学校社会,对于促进身心不成熟的未成年犯罪人员改邪归正、回归社会是十分有益的。对非监禁刑未成年人进行观护教育最早是从社区矫正开始的,在探索阶段各个地方有各自的特色。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6个省市是我国社区矫正较早的试点地区,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做得比较好,在实践中形成了以 “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 “浙江模式”为代表的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其中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更具有代表性。

北京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市一级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区一级设立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具体的日常工作由司法部门承担。为解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社区矫正部门向监狱和原劳教局抽调干警。上海模式与之并不相同,也是在市一级成立社区矫正办公室,然后由政府向专业的民间组织购买服务,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充分发挥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功能上,北京和上海均做出了有益探索,如北京成立了 “阳光中途之家”,在法律法规教育、就业咨询指导、心理咨询等方面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而上海则是成立了 “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与北京 “阳光中途之家”以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为服务对象不同,上海的 “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主要针对外来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和就业帮助,竭力预防这类群体违法犯罪[38]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秉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方针,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同时,虽然各地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但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工作作为整体工作的薄弱项,也存在一些问题。(www.xing528.com)

1.观护教育规定不明确

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仅规定了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虽然 《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矫正问题有所规定,其中包含了一些具有观护教育性质的措施,但是并没有明确观护教育这一规定。同时,全国各地的观护教育基地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牵头,会同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等建立的,普遍规定接纳范围仅限于对于采取非羁押措施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人并没有观护教育的规定,这样就造成这部分未成年人无法在观护教育基地接受专业教育,只能通过社区矫正措施进行教育改造。

2.实施程序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对未成年人进行观护教育决定着其服刑期限、地点和方式,其实施决定程序是司法腐败的易生环节。一些法官对未成年人是否应适用观护教育措施把握不准确,有的过严,有的过宽。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一般性犯罪、轻微犯罪、初犯、偶犯、从犯或者具有强烈悔过心理的未成年人没有适用观护教育措施。同时,我国观护教育决定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如缓刑的适用标准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等。在观护教育措施适用上,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起主要作用,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力度不够。[39]

3.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项目

观护教育工作在我国并不成熟,特别是在社区进行观护教育的未成年人,其观护教育的项目和方法不足。我国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仅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事项。实践中,观护教育的对象一般都是成年犯罪人员,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社区难以联系和开展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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