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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观护教育及社会支持机制探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监禁刑是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的,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员判处的一种刑事处罚种类。[32]对未成年人而言,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没收财产刑、驱逐出境刑等处罚措施不适宜适用,也没有进行观护教育的特别意义。强制驱逐出境针对的是外国人,外国未成年人触犯我国刑法的人员,数量较少,并且其观护教育大多由其国籍国负责,也不做重点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观护教育及社会支持机制探究

非监禁刑是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的,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员判处的一种刑事处罚种类。关于其内涵和外延,目前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所谓广义说认为非监禁刑是在监狱、看守所之外执行,不剥夺人身自由的所有刑事手段总称,包括在监狱、看守所之外执行的所有刑罚方法 (死刑除外),还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31]近几年来,非监禁刑的定义在范围上有所缩小,非监禁刑所包含的具体手段比较分散,难以从根源上寻求到比较统一的标准,通常以列举的方式将非监禁措施的具体执行方法一一列举,这也是狭义说的观点。狭义说认为非监禁刑需要根据不同的刑罚内容予以确定,我国目前非监禁刑执行的主要内容包括:管制刑、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没收财产刑、强制驱逐出境五种刑罚种类以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三种刑罚执行制度。[32]

对未成年人而言,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没收财产刑、驱逐出境刑等处罚措施不适宜适用,也没有进行观护教育的特别意义。由于未成年人大多依附于监护人家庭生活,对其适用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没有普遍意义,且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一旦执行完毕,则刑罚消灭,没有再进行观护的必要。强制驱逐出境针对的是外国人,外国未成年人触犯我国刑法的人员,数量较少,并且其观护教育大多由其国籍国负责,也不做重点研究。

针对剥夺政治权利问题,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规定: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在学界,则见解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除判处无期徒刑者外,一般不宜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其主要理由是:(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本来就不享有政治权利,实际上也不具有享有的能力,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2)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不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将其改造为新人;(3)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即便应该剥夺,也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予剥夺。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应剥夺其政治权利,因为未成年人在执行主刑期间可能年满18岁而享有政治权利,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就不利于同涉罪未成年人作斗争和对他们的改造,认为对未成年人,判决时可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待成年后,或刑满、假释时,视其改造情况和悔改程度,如有必要,可采取裁定或判决的方式再予以剥夺。剥夺政治权利主要用于进行政治斗争,而且主要针对的主体是成年人,不宜适用于未成年人。在2018年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将剥夺政治权利排除在社区矫正之外了,那么也就应当排除在观护教育之外。(www.xing528.com)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刑主要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执行方式,且管制处罚的案例近几年已很少出现,管制的适用率逐渐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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