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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观护教育机制的完善: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附条件不起诉观护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法律主体,检察机关应承担起在附条件不起诉观护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应当亲力亲为,自己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观护教育。在观护教育期间,涉罪未成年人应参加社会活动,接受心理辅导,通过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法律观念,培养法治意识。

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观护教育机制的完善: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

针对附条件不起诉观护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

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法律主体,检察机关应承担起在附条件不起诉观护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应当亲力亲为,自己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观护教育。检察机关的主体责任应该体现为作为牵头机关,吸收、整合学校、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面社会资源,组成观护教育组织,展开对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工作;同时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应当对观护教育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观护教育过程中未检工作人员应尽量学习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以提升组织、监督、指导帮教的效果。

(二)促使监护人全程配合

要实现监护人对观护教育进行实质的配合就需要监护人加强对子女的关心和关注,强化监护人的职责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是非观念,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生活、学习习惯。观护教育组织应与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沟通、形成切实可行的帮教方案,并要求监护人配合学校、社工开展子女教育工作,保持长期进行沟通与交流,共同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付出一分心力。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由检察机关、帮教社工、学校老师及观护对象、监护人共同签署观护教育协议,延伸训诫教育、亲职教育成果,进一步明确观护帮教期间应当遵守的要求。在观护教育期间,涉罪未成年人应参加社会活动,接受心理辅导,通过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法律观念,培养法治意识。同时,观护教育期间要由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予以全程配合与管教,提高家长的责任意识、问题意识,真正做好子女的 “引路人”和 “人生导师”。(www.xing528.com)

(三)完善观护基地的教育

要提高观护基地观护教育的质量应首先提高观护人员的观护教育水平。一是把好入门关,建立职业观护员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观护员不仅应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还应掌握必要的心理学知识,未来可考虑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观护员资格考试,只有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观护员资格的人员才能承担相应的观护教育工作。二是提高观护人员的业务工作素质,要加大对现有观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定期开展行业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观护教育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引入未成年人司法循证项目,通过科学评估,以风险、需求、回应为原则,利用风险评估工具准确确定未成年人需求,选择最佳观护教育方案,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

(四)加强社会参与力度

在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的现状下,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观护教育过程中要注重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加强与工、青、妇、教育、街道、劳动人事等多个部门的联系配合,积极推进社会化观护教育体系建设,促进无缝衔接,形成教育挽救合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 “检校企社”共建,其中包括 “检校共建”“检企共建”“检社共建”等。积极开展异地帮教活动,打破空间和距离的限制,让更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能够接受考察帮教,更好地帮助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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