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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域外附条件不起诉观察报告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德国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轻罪案件。[23]在暂时不予起诉期间,德国也是按照非羁押诉讼的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观护教育,在观察案件确实没有起诉必要的时候,检察官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域外附条件不起诉观察报告

从立法层面而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典型国家包括日本德国,这两个国家的检察官均拥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其刑事诉讼立法中都规定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德国称之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日本称之为 “起诉犹豫制度”。另外美国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未成年人逐步扩展至其他特殊人群,被称为审前分流 (Pre-trial diversion)。[22]

(一)德国

德国 《刑事诉讼法典》第153a条规定:“(一)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对轻罪案件,检察院可以暂时不予起诉…… (二)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经检察院和被提起公诉的被指控人同意,直至审判可以最后一次核实案件事实的末尾,暂时中止程序,同时对被提起公诉的被指控人适用第1款第2至5项规定的条件和责令…… (三)在为履行条件和责令设定的期间进行时,追诉时效中断……”可见,德国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为轻罪案件。但是,在德国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远远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尤其是在针对经济税收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诉讼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已经超出了 “轻罪”的条件限制,而扩大到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案件。[23]在暂时不予起诉期间,德国也是按照非羁押诉讼的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观护教育,在观察案件确实没有起诉必要的时候,检察官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日本(www.xing528.com)

日本起诉犹豫的范围是从原则上进行较为宏观的规定的,具体操作中检察官可以发挥自身的自由裁量权。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究犯罪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日本起诉犹豫的范围就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根据现行法律,其范围是一切刑事案件。据日本法务省调查,1980年被决定起诉犹豫的犯罪人员在三年内重犯率仅为11.5%,同一时期缓刑重犯率为21.5%,其他刑罚释放后的重犯率为57.2%,相对而言,起诉犹豫人员的重犯率相对较低,也说明了起诉犹豫制度在特殊预防方面具有独特的效果。[24]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主要就是观护其犯罪后的表现,如果表现良好,自愿并有效接受教育,检察官则很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美国

附条件不起诉在美国被称为 “暂缓起诉”,根据1975年《问罪前程序模范法典》及 《检察官指南》的规定,暂缓起诉主要适用于非暴力犯罪,具体包括欺诈罪 (占26%)、盗窃罪(占25%)、联邦成文法犯罪 (如涉及国家公园和娱乐设施的犯罪、妨碍邮政罪等,占11%)、挪用罪 (占10%)等,这四种犯罪占审前分流适用案件的72%。[25]在实践中,暂缓起诉以被告人统一参加一些积极的活动为交换 (比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自愿接受毒品治疗、进行有效的精神疾病治疗、参加工作培训项目或被雇佣、提供社区服务、获得高中同等学力等),且需要检察官同意延缓起诉。1974年美国犯罪学家马丁森对纽约州的矫治观护所做的评估,得出的结果是矫治观护完全无效,此结果震惊了所有的专家和民众,提醒世人以教育刑作为有效的观护矫治手段似乎有待检讨。[26]但是这并不影响美国对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妥善的安置,手段类似于前述非羁押措施所采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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