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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非羁押措施观护教育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非羁押措施的观护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惩戒管教作用弱、学校型观护教育基地较少、落实观护教育措施的部门少、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公安机关因工作任务量大,覆盖面广,尚没有将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工作摆上日程。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研究成果

(一)我国非羁押措施观护教育现状

2012年之前,我国 《刑事诉讼法》在适用条件上没有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分开,只要符合条件,两者可以适用其一,具体适用哪种措施则需要办案人员综合全案因素通盘考虑,综合把握。2012年我国 《刑事诉讼法》开始将两者的适用条件予以具体区分,2018年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上沿袭了2012年的适用条件。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另外,在这两条法律中也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为了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探索工作机制,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中央签订了 《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按照未成年人司法的要求,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要尽力帮助受害未成年人尽快走出困境、回归正常生活;对与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官也要进行教育挽救,促使其走上正途,回归社会。因此,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人格甄别、行为矫正、社会观护、技能培训等就成了一项必需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等40个地区开展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等40余家社会服务机构实施具体项目。在全国层面,从2019年3月份开始拟开展3个轮次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每轮试点为期1年。第一轮试点单位确定了40个地方,覆盖了全国31个省 (区、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年试点期满后,在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组织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成效开展审核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下一步,相关机关将在深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发符合我国国情和需求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指南,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15]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整个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还处在初步探索期,各地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形色色的观护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被采取非羁押措施后,就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观护教育,实践中观护教育无外乎由辖区基层公安机关、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类似于社区矫正。另外,还有一种就是设立专门的观护教育基地,甚至建立专门学校型观护教育基地。如广州市在2017年9月14日成立了广州首家学校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该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的适用对象包括:涉嫌的罪行较轻无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6]在观护教育过程中,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1)教育考察。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考察其行为表现和行为动态,掌握日常活动情况;(2)心理矫治。通过谈心谈话,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活动,矫正认知偏差,解决其心理问题;(3)行为矫治。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矫治,帮助其克服网瘾、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使之回归社会后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4)公益活动。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5)学习培训。教育未成年人学习文化知识,也学习一些劳动技能,使其到社会上后能够谋生;(6)开展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我国非羁押措施观护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非羁押措施的观护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惩戒管教作用弱、学校型观护教育基地较少、落实观护教育措施的部门少、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

1.惩戒的管教作用弱

我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14岁到16岁,或者16岁到18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样就造成针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实践中,公安机关只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责令家长严加管教,但是这些措施强度偏低,因此最终效果并不理想。[17]另外,在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由于持续时间较长,执行机关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管理、约束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这些未成年人往往处于被 “放养”状态,每隔一个月或者一段时间去公安机关汇报近期动态,预防教育效果不佳。(www.xing528.com)

2.学校型观护教育基地较少

实践中,专门的观护教育活动主要是通过观护基地或者是专门的学校型观护教育基地运行的,但是后者的数量明显偏少。以广东省江门市为例,从2017年到2019年初,江门市建设观护教育基地158个,有78名未成年人已经通过观护基地获得了有效帮教,目前还没有专门学校型观护教育基地。[18]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观护教育基地建设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真正可以受到观护教育的相对较少,能够在观护教育基地接受观护教育则少之又少。

3.落实观护教育措施的部门少

全面落实观护教育措施需要公、检、法、司四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完成。但是目前我国各个单位和部门对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工作开展力度不一,检察机关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联合政府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建立观护教育基地,观护教育工作开展得较好。公安机关因工作任务量大,覆盖面广,尚没有将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工作摆上日程。法院设立有少年法庭,但是对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方面的工作没有过多地开展。司法行政部门因分工只负责非羁押刑罚的执行,对采取羁押措施的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观护教育职责。

4.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对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观护教育是一项复杂、长期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目前,该项工作并没有发动足够的社会公众参与,主要表现为心理咨询师、义工、政法干警、退休老干部社会工作者等广大社会志愿者参加较少。另外,观护基地的未成年人出路问题尚待解决,未成年人在观护教育基地完成了观护,学校和爱心企业就下一步的教育或者工作的衔接不到位,无法保证采取非羁押措施未成年人出观护基地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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