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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域外非羁押措施下的观护教育现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方式主要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英美国家的保释制度基本上类似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制度的总和。日本在非羁押措施的观护教育方面颇具经验。这种观护措施是替代羁押措施的,兼具有保护和刑事的措施。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域外非羁押措施下的观护教育现状

我国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措施的方式主要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英美国家的保释制度基本上类似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制度的总和。监视居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羁押措施,域外有类似的制度,但是在执行方式上不完全相同。

英国,保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只要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官就应该作出是否予以保释的决定,当法官批准保释申请的时候,可以附加条件,如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要求居住在指定地点、定期报告、宵禁、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上交相关证件、在保释旅馆居住、安装电子监控等。[4]英国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立了保释支持小组,通常由检察官、辩护方、保释支持小组共同进行会商,讨论并决定是否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保释,如果意见不一致,则以支持小组的意见为准。[5]英国的保释支持小组组成人员有警察教育人员、医疗人员等,这些人员按照保释支持计划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评估,对保释的未成年人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教育,确保在对未成年人的干扰降到最低的前提下,使之能够很好地融入社会之中,同时也降低了司法程序的费用。[6]英国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观护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对其悉心进行生活照料外,还组织专业人员对其心理、法律、日常学习等进行全方位的教育。

美国对英国的保释制度进行了传承和发扬,自英格兰弗吉尼亚建立殖民地开始,就完全继承了英国的保释制度。[7]美国对未成年人保释的社会支持主要源于审前服务机构,美国1982年的 《审前服务法》构建了联邦层面的审前服务制度,根据美国审前服务机构协会制定的 《审前释放准则》,其主要履行的职责有:调查、收集被告人的有关背景;向法官提交审前服务报告;出席相关会议;监督被释放的被告人;持续审查受羁押的被告人;制作并向法院提交审前释放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一些职能。[8]同时对于保释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美国也不是一放了之,而是由审前服务机构监督并负责对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培训教育,观护其成长,防止再犯。美国对于保释后的未成年人采取的羁押替代性措施主要有:非戒备森严庇护所、日间或者夜间报告中心、家庭或社区看管等。

1.非戒备森严庇护所

对于必须予以严加看管,但是危险性尚达不到必须羁押程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前可以在非戒备庇护所进行过夜安置,非戒备庇护所不是依靠锁等严管设备,而是依靠人员的管理,管理人员全天候轮班在岗,每6名未成年人至少有1名管理人员。每个非戒备庇护所的规模一般较小,可以同时管理8名至20名未成年人。因为规模小,所以这种场所可以设立在未成年人住址较为集中的社区,方便家人探视,减少不良行为交叉感染的概率,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教育、娱乐、辅导和生活技能培训等。[9]

2.日间或夜间报告中心(www.xing528.com)

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来说,没有必要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看管。美国的报告中心每天提供6小时至12小时的看管服务,其中日间报告中心针对没有上学的未成年人,可以为其提供教育和娱乐的机会。夜间报告中心只是在放学后或者夜间开门,功能和日间报告中心类似,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防止再犯,同时也减少了未成年人羁押数量,节约了司法成本。 [10]

3.家庭或者社区看管

对于危险性不太高的未成年人,可以让其待在家中或者亲戚家中接受看管,有督导官员随机突击检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遵纪守法,按时出庭。对于一些需要较高监管程度的未成年人,则可采用电子监控设备,当未成年人离开家中或者固定地点较远时,该设备会发出警报提醒。采用这种方式的观护措施,可以确保未成年人继续上学,极大地节约司法成本。[11]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没有规定保释制度,即使规定了保释制度,也不是将其视为一项权利,而是一种可以替代羁押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同英美法系的保释制度一样,法国的司法监督程序具有我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制度同样的效果,但是其性质却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介于自由和羁押之间。[1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预审法官作出司法监督这一决定后,预审法官同时也会附加一些诸如英美国家保释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一些条件。在公诉之前,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41-2条及第41-3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检察官可以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不超过1年的时间内完成下列任务:公民义务教育培训、就学或参加职业培训、遵守法官作出的安置决定、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参与日勤活动等。[13]类似的措施还有德国的延期羁押程序。

日本在非羁押措施的观护教育方面颇具经验。日本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刑事程序,对于未满20岁涉嫌犯罪的人,依据 《少年法》处理。只有在 《少年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才可以适用 《刑事诉讼法》及判例。对于可能判处罚金以下刑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家庭法院,对于应处以监禁刑以上刑罚的,应移送检察官。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律规定羁押的构成要件,但是只要可以收容于少年鉴别所或者不会对侦查有重大妨碍的,检察官都可以请求采取观护措施,将其移送家庭法院调查官观护,或者请求法官签发令状将其移送少年鉴别所。这种观护措施是替代羁押措施的,兼具有保护和刑事的措施。[14]少年鉴别所将综合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门知识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素质进行全方位的鉴定,使得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综合观护教育可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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