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羁押措施,指的是公、检、法等机关在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实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节约司法成本,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 “交叉感染”,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到看守所等特定机构,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对上述人员进行管控、教育的一种手段。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羁押措施主要有拘留和逮捕,非羁押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三种。其中拘传指的是要求未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强制到案,并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针对合法传唤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则是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后,不予羁押,要求其随叫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则是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从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的角度看,无论是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措施,还是对其进行观护教育,都是重在对于人权的保障。非羁押措施相对于羁押措施而言,则明显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观护教育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总体来说,非羁押措施的观护教育重在保障人权。英国学者米尔恩提出了最低限度人权的概念,他认为任何道德都是普遍道德与特定道德的结合,他将普遍道德与特定道德统一了起来,认为在最低限度道德的层次上,两者是完全一致的。同时,他认为与最低道德相适应,有七种最低限度的人权分别是生命权、正义权、受帮助权、自由权、被诚实对待权、礼仪权以及未成年人的受抚养权。这是普遍存在的权利,只有这些才能称得上是人权。从这个角度看,非羁押措施的观护教育权利属于未成年人的受帮助权。1989年的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四大权利,被采取非羁押措施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是建立在满足未成年人生存权的基础上的,更多的是属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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