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至今,学界和实务部门对在未成年人司法中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了大量的探索,[30]但从未成年人心理帮助工作的长期实践看,心理帮助主要以心理疏导的形式呈现且主要发生在检察环节,其他形式或者其他领域的心理帮助都较为少见。究其原因:一方面有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心理帮助机制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我国未成年人心理帮助工作起步较晚,各地在心理专家资源、专项资金支持、群众认可程度等方面发展不均衡。由此导致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心理帮助工作主要以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简单心理疏导为主,完全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对专业化心理帮助的需要。具体来看,我国的未成年人心理帮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缺乏法律法规的引导和保障
从整体上看,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仍然是附属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行法律与制度设计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关注不足,对心理学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应用也缺乏特殊规定。比如,心理疏导如何开展、心理咨询师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心理测评报告的性质等,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致使司法部门在实践中的种种有益探索没有形成机制性运作,这会影响心理帮助工作的价值实现。
(二)心理健康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不足
有学者研究发现,[31]我国近半民众曾考虑过心理辅导求助,对心理健康服务的需求愿望较为强烈,而从近年来未成年人自杀、弑母、伤害等偏激行为来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表现出明显增长的趋势,缺乏日常性、专业性的心理帮助成为诸多青少年悲剧的共同特点。但现实生活中,我国心理帮助产业行业起步晚、发展慢,特别是在二三线城市的专业心理帮助机构少,远未满足普通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心理帮助的广泛需要。此外,心理帮助的专业人员规模小、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我国从事心理帮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严重匮乏,不同地区心理帮助人员的专业素养也参差不齐,与社会需求不成比例。[32](www.xing528.com)
(三)政府协调不够,社会资金投入不足
虽然全国各地的共青团、教育部门、妇联等都有负责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工作内容,但地方党委政府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机构,导致各部门重视不够,缺乏统一的协调行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的效果。然而,在政府力量薄弱的同时,针对心理健康服务的社会购买机制也未建立,这便使得本属于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心理帮助工作缺乏来自于政府和社会的政策帮助和资金扶持。
(四)缺乏有效的效果评估与监管措施
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帮助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而能够对未成年人心理重建和康复产生实效就是这一工作可持续的根本。但目前实践中对于如何量化心理帮助过程各项指标以及如何评价心理帮助效果等问题,都缺乏规范性标准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严重制约着心理帮助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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