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的价值
首先,风险评估的科学性。通过风险评估来判断未成年人再犯风险水平高低,具有一定的科学基础。风险评估是通过心理学、犯罪学等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理论研究结果的精炼,并经过实证研究的验证。风险评估通过对风险因素的分析,从而得出风险水平差异的结论,将少年犯罪纳入了一个更具包容性和普遍性的病因系统,可以针对不同少年的风险差异水平,采取不同的干预计划。其次,风险评估的准确性。随着风险评估工具的发展,精算式风险评估工具的出现,相比以往的临床主观评估准确性更高。有研究表明,在预测审前羁押风险方面,风险评估工具被证明比法官预测更准确。[51]与此同时,风险评估还提供了一种重要数据收集的标准化方法,可以避免评估人员主观因素对评估的影响。最后,风险评估的指导性。风险评估可以指导干预计划,指出哪些方面可能是干预的最佳目标,以减少青少年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一些风险评估有助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青少年生活中的哪些因素或特征可能会驱使他们犯罪,并可能导致更多的犯罪?”重要的是,为了使风险评估工具有助于干预规划,它必须包含动态风险因素,即犯因性需求因素。
(二)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的局限(www.xing528.com)
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风险评估并不是万能的,风险评估的结果也并不直接对应司法决策。风险评估不管从内容还是决策角度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从内容角度来看,风险评估不能替代心理健康评估等专业性评估,比如,性侵等特殊犯罪行为的评估需要专门的心理和性侵风险的评估。从决策角度来看,风险评估只是给法官决策提供额外的资料,但不能替代法官决策。此外,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算法风险评估在美国也引起了学者有关其违反宪法关于种族平等以及正当程序条款的质疑。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米卢斯案的判决意见也体现出美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算法风险评估工具的谨慎态度。英国学者对于未成年人司法采用精算方法计算风险也有类似的质疑,比如,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和生活多样复杂性,是否有可能将未成年人的生活简化到可以计算的几种风险因素,比例计算方法中每个因素的比重是否带有性别、年龄和文化背景的偏见等。
通过以上对域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评估的考察,就社会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关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社会调查不等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社会调查报告的一部分。社会调查与风险评估相互影响:一方面社会调查为风险评估提供了具体背景材料;另一方面,随着风险评估研究的发展,其也指导着具体的社会调查方式和内容。比如,不同的调查问话方式会影响评估的结果,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调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使用规范的调查方法进行社会调查。随着风险评估工具的发展,评估核心因素包括风险因素、需求因素和响应性因素在内的内容不断完善,与风险评估结果相比目前社会调查报告中的主观临床判断科学性更强,可以提高社会调查报告的专业性。此外,风险评估可以更好地帮助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的核心价值。因为风险评估不仅只是评估,还包括风险的管理,即根据风险水平和相应的风险需求因素,制定相应的干预计划,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和福利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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