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介程序
转介是儿童听证制度的启动程序,虽然不是很恰当,但该阶段类似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调查和审查起诉环节。报告员负责将需要被听证的儿童转介至儿童听证会。据统计:儿童听证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刚开始实施时,每年约有20 000名儿童进入转介程序。此后人数缓慢增长,直至2000年前后开始剧增,在2006年至2007年度达到近56 000人,随后又快速减少,目前每年的数量约为15 000人。[108]任何人发现有需要被听证的儿童都可以向报告员作出转介申请,但实践中大部分转介申请来源于警方。数据显示:每年约有75%来源于警方,剩下的有17%来源于社会工作人员,4%左右来源于教育部门。[109]报告员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将儿童转介至儿童听证会的法定案由,如果决定转介,报告员需要安排听证会,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并把合适的文件送给有权接收文件的相关人员。2011年《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规定了对儿童进行强制监管的法定案由,这也是报告员将儿童转介至听证会的前提之一,只要儿童存在该法第67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形,儿童听证会就有权对该儿童进行听证。
1.转介依据
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规定的听证案由具体如下:(1)该儿童可能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或由于缺乏父母照顾,该儿童的健康或发展可能受到严重损害;(2)该儿童触犯1995年 《苏格兰刑事诉讼法》附表1罪行;(3)该儿童与触犯1995年 《苏格兰刑事诉讼法》附表1罪行的人有或可能有密切关系;(4)该儿童与触犯1995年 《苏格兰刑事诉讼法》附表1罪行的儿童属于或可能成为同一家庭的成员;(5)该儿童正在或可能接触到的人可能会使儿童受到伤害或将对儿童的健康、安全或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6)该儿童与实施家庭虐待的人有或可能有密切关系;(7)该儿童与根据2009年 《苏格兰性侵犯法》(asp.9)第1、4或5部分所犯罪行的人有或可能有密切关系;(8)该儿童居住在地方政府根据1995年 《苏格兰儿童法》第25章提供得住所,并需要特别措施援助;(9)该儿童受永久性命令约束,需要采取特别措施援助;(10)该儿童犯了罪;(11)该儿童滥用酒精;(12)该儿童滥用药物 (不论是否为管制药物);(13)该儿童的行为对儿童或另一个人的健康、安全或发展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13)儿童脱离了相关人员的控制;(14)该儿童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时上学;(15)该儿童正在或可能在承受订立婚姻[110]或其他民事关系的生理、心理等压力或该儿童正在或可能成为与该等儿童属于同一家庭的成员。[111]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1990年之前占多数比例的案由为 “犯罪”,1990年之后为 “照料和保护”类案由。2015年至2016年度,约20%的案由是 “犯罪”,相比之下,十年前这一比例是39%。[112]
2.初步调查和信息收集
报告员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充分掌握儿童的情况,因此他需要从包括政府、学校、福利机构、警察等渠道获取与该儿童有关的资料。
(1)从地方政府获取。地方政府通过他们的社会服务和教育部门,在获取本地儿童信息方面处于独特的有利地位,报告员所依据的大部分信息都来源于这个渠道。[113]因此,地方政府有责任将儿童的信息提供给报告员。地方政府在向报告员提供信息前,需要作出两个类似但本质上不同的判断。首先,地方政府需要考虑儿童是否需要保护、指导、治疗或控制,是否有必要对儿童采取强制监管措施;如果需要,地方政府有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该儿童的情况作出一切必要的调查。其次,地方政府在作了充分的调查后,需要继续考虑儿童是否确实需要保护、指导、治疗或控制,以及是否有必要对儿童采取强制监管措施;如果需要,地方政府有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报告员提供其所掌握的关于儿童的所有资料。[114]地方政府对儿童的调查工作通常是由其社会工作部门进行,如有必要也会包括其他政府部门,以便作出合理的判断。如果地方政府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调查,例如,显然存在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理由,或显然不存在任何理由,那么地方政府就没有义务进行调查。如果父母没有合理原因拒绝政府接触儿童,阻碍调查的进行,那么地方政府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请儿童保护令,以允许他们履行调查儿童的法定职责。[115]
(2)从警察和其他来源获取。另一个关于儿童信息的常见来源是警察。如果警察认为一个儿童需要保护、指导、治疗或控制,并且可能有必要对儿童采取强制监管措施,那么该警察依法有义务将其已发现的与该儿童有关的信息提供给报告员。此外,警察也有义务向适当的公诉机关报告他们所注意到的罪行,并且在向报告员提供信息时说明这一情况。[116]
除了地方政府和警察以外 (这两者都有法定责任提供信息),任何人认为一个儿童需要保护、指导、治疗或控制,并且可能有必要对儿童采取强制监管措施时,都可以向报告员提供他已经掌握的和该儿童相关的信息。[117]
另外,报告员还可能从法院获得儿童的信息,因为在其他诉讼过程中,经常能发现一些儿童具备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规定的情况。[118]
3.作出决定:是否转介儿童听证会
在做完了必要的调查后,报告员必须根据已有信息决定是否需要安排儿童听证会。这个决定需要考虑两个因素:(1)儿童是否存在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规定的案由;(2)如果存在,是否有必要作出强制监管令以保护、指导、治疗或控制儿童。
如果报告员认为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的任何情形都不适用于该儿童,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即使这些情形确实适用,但没有必要作出强制性的监管措施,他 (她)将不会,实际上也不能安排儿童听证会。[119]如果报告员决定不安排儿童听证会,那么他可以 (但不是必须)将该儿童转介到当地的社会工作部门,让社工对儿童给予帮助,或者将儿童送回警察局,让警方给予警告或其他措施。[120]
苏格兰儿童报告员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5年度,8岁至17岁的儿童因犯罪案由被转介至报告员处的有2891人,共涉嫌9610项罪名。最常见的指控是威胁、辱骂、殴打和破坏行为。转介至报告员处不一定会导致儿童听证会,上述统计中仅有232名儿童被安排涉及犯罪案由的听证会。报告员不安排听证会的原因有:没有迹象表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已有相关措施、转介到地方政府部门、证据不足以继续听证程序、家人已经采取了行动、转用其他措施。[121]
当报告员得出不安排听证会的结论时,这一结果必须告知该儿童、与儿童有关的人、相关地方政府、儿童保护令中的相关人员,以及任何向报告员提供儿童的信息的人。与此同时,报告员需要履行整理报告、信息并通知相关人员的责任。[122]
当报告员决定将儿童转介至儿童听证会时,他需要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儿童提供各种报告、文件和信息。如果报告员在前期调查中没有要求当地政府提供关于该儿童的报告,那么此时他必须要求政府提供,同时他也可以要求当地政府提供任何补充材料。[123]如果儿童不具备理解通知或信息的能力,报告员则无需通知儿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也无需提供其他任何报告、文件和信息。
需要向儿童及与儿童有关的人通知的事项具体如下:(1)儿童及与儿童有关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意见的信息;(2)确认儿童有出席听证会的义务;(3)确认与儿童有关的人有出席听证会的义务;(4)确认儿童和与儿童有关的人有权要求儿童听证前小组会议或儿童听证会确定可由儿童听证前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5)关于儿童向儿童听证会发表意见的方式的信息;(6)确认儿童及与儿童有关的人有权提供任何报告或文件,以供儿童听证会或儿童听证前小组会议决策。[124]
当儿童听证会开始进行 “案由听证”时,报告人在上述信息通知之外,还需要给儿童、与儿童相关的人、保障人、组成听证庭的3名儿童听证小组成员提供以下材料: (1)根据2011年《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89条编写的案由陈述书副本;(2)在经过上诉安排儿童听证会后治安法官提出的任何要求;(3)有关保存儿童DNA和其他记录的信息,苏格兰部长根据1997年《警察法》(a)第113A (6)(ba)条 (刑事记录证明书)作出的命令所指明的罪行的资料;(4)由保障人编制的可供使用的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的副本 (无需送给保障人);(5)地方政府向报告人提供的报告或者资料的副本;(6)儿童或者其他人向报告人提供的有关儿童意见的文件副本;(7)儿童听证会考虑的任何其他报告或文件材料的副本。[125]
(二)听证程序
儿童听证会由3名儿童听证小组的成员组成,其中必须有1名男性,1名女性,并产生1名首席听证员。首席听证员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手段,将同时出席儿童听证会的人数限制到最少。[126]有权出席儿童听证会的有:该儿童,该儿童的委托代理人,与儿童有关的人,与儿童有关的人的委托代理人 (除非其被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77条排除在外),报告员,已经被任命的保障人,行政司法与法院理事会成员 (Administrative Justice and Tribunals Council)或该理事会的苏格兰委员会成员(Scottish Committee of that Council),地方支持小组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下的报社或新闻机构的代表。除上述人员以外,非经法律授权其他人不可出席听证会。[127]出席儿童听证会既是儿童及与儿童有关的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当儿童未经法定程序豁免而未出席儿童听证会时,经报告员申请,儿童听证会可以向该儿童发布令状以保证其出席。[128]当与儿童有关的人未经法定程序豁免而未出席听证会时,即属犯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基本罚金标准三级以下的罚款。[129]另外,儿童的个人信息、住址和学校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发布与之有关或能够识别这些情况的信息。违反这一条规定,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基本罚金标准四级的罚款。[130]
1.听证前小组会议
在儿童听证会开始之前,报告员可以主动或应儿童、与儿童有关的人及保障人的要求,将一些 “程序性事项”提交至听证前小组会议处理。听证前小组会议也是由国家召集人选出的儿童听证小组里的3名成员组成的。国家召集人必须确定听证前小组会议由各性别成员组成,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只由在当地居住或工作的儿童小组成员组成。除了某些出席事项外,适用于听证会的一般章程及程序规则也适用于听证前小组会议。听证前小组会议必须被安排在儿童听证会召开的日期之前,如果时间不允许,则听证前小组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将由儿童听证会在正式听证的一开始解决。听证前小组会议的儿童听证小组成员可以 (但不一定)成为儿童听证会的成员。[131]
听证前小组会议需解决的程序性问题是:(1)该儿童是否应当免于参加儿童听证会;(2)与儿童有关的人是否应当免于参加儿童听证会;(3)儿童听证会是否会考虑作出强制监管令,包括就该儿童作出安全住宿授权书;(4)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177条第2款a项所指明的事项,即苏格兰部长可能会制定的规则里的事项。[132]
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79条规定,听证前会议还有一项工作是决定某人是否应当 “视为与儿童有关的人”。当申请 “视为与儿童有关的人”和其他事项同时提交时,听证前会议必须先解决前者,然后才能决定其他事项。“视为与儿童有关的人”指的是,未满足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200条规定的 “与儿童有关的人”定义的人是否能够被 “视为与儿童有关的人”。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如听证前会议认为某名人士目前或最近曾经与该名儿童的抚养有重大关系,则该名人士将必须被视为 “与儿童有关的人”。
听证前小组会议可以为儿童听证会涉及的儿童指定一名保障人,并做好委任记录。听证前小组会议需对任命的决定进行说明,如果儿童已有保障人,则无需重复任命。听证前小组会议对保障人的任命和儿童听证会有同等效力。[133]
2.案由听证(www.xing528.com)
报告员需要准备案由陈述书,就被听证儿童属于2011年《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的哪项情形进行说明,并提供事实支撑。儿童听证会一开始,首席听证员必须向儿童和每一个与儿童有关系的人解释案由陈述书中指明的每一条符合2011年《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的案由,并询问他们是否接受该案由适用于该儿童。[134]
(1)案由被接受[135]。如果儿童和每一位与儿童有关的人接受了案由陈述书中的每一种情形或至少一种情形,并且听证会认为在已被接受的案由上考虑是否作出强制监管令是合适的,那么这个案由即成立。案由听证也可以推迟决定是否对该儿童作出强制监管令,直至随后的儿童听证会再做决定。如果已决定推迟对该儿童作出强制监管令,但听证会同时认为就儿童目前的情况来看,为了保护、指导、治疗或控制儿童,由于情况紧急,很有必要对儿童作出临时强制监管措施,那么听证会可以对该儿童作出临时强制监管令;如果认为在后续儿童听证会之前很有必要取得进一步资料或进行进一步调查,那么听证会可以作出体检令。如果案由听证会没有推迟决定是否对儿童作出强制监管令,那么如果其认为有必要对儿童进行保护、指导、治疗或控制,则其应当直接作出强制监管令,如果认为没必要,就终止转介,相应的,后续的儿童听证会也无需举行。
(2)案由不被接受[136]。如果在案由陈述书中没有任何一项案由被儿童和与儿童有关的人接受,或者被接受的案由不足以让听证会作出强制监管令,那么听证会应当指示报告员申请治安法官审理该案由是否成立,或者就此终止听证程序。向治安法官申请审理该案由时,儿童听证小组的主席应当向该儿童和与儿童有关的人解释申请的目的,同时告知儿童其仍有义务在法院审理前出席听证会,除非治安法官豁免。如果此时听证会认为,就儿童目前的情况来看,为了保护、指导、治疗或控制儿童,由于情况紧急,很有必要对儿童作出临时强制监管措施,那么听证会可以对该儿童作出临时强制监管令。此处的临时监管令不包括对儿童进行特定的医学或其他检查。
(3)案由不被理解[137]。如果案由听证会认为该儿童或者与儿童有关的人没有能力理解或不理解案由陈述书中对情况的解释,那么听证会应当指示报告员申请治安法官审理该案由是否成立,或者终止听证程序。对于儿童及与儿童有关的人没有能力理解的情况,儿童听证小组的主席无需解释;但对于儿童和与儿童有关的人不理解案由的情况,如果决定指示报告员申请治安法官审理案由,则听证会主席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需要向该儿童和与儿童有关的人解释向法院申请的目的,同时告知儿童其仍有义务在法院审理前出席听证会,除非治安法官豁免。
(4)向治安法官申请案由是否成立。当儿童或与儿童有关的人不接受或不理解案由时,报告员应当应听证会要求向治安法官申请审理该案由。对该项请求的审理不得公开,且需在申请提出的28天之内进行。[138]治安法官审理听证案由时,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证据原则,但是如果儿童被听证的案由中有一项是犯罪行为,则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这一程序中,儿童和与儿童有关的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必是律师。[139]
如果治安法官裁决该申请之前,儿童和每一位与儿童有关的人接受了案由,除非治安法官认为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当对有关案由的证据进行听证,否则应当免除证据听证,直接决定该案由成立。[140]如果儿童没有理解能力,但每一位与儿童有关的人都在治安法官裁决该申请之前接受了案由,治安法官可以不经过听证就对该申请进行裁决,除非该儿童、与儿童有关的人、保障人或报告员提出需要听证,或者治安法官认为不进行听证就对申请进行裁决是不适当的。[141]如果在申请被裁决前,由于报告员可获得的情况或信息发生变化,报告员不再认为申请所涉及的任何案由适用于该儿童,则报告员必须撤销该申请。如果一项或多项案由在案由听证时已被接受,那么报告员必须组织儿童听证会决定是否对该儿童作出强制监管令。如果没有案由被接受,那么,任何临时强制监管令或保证出席的令状就会在申请被撤销时失去法律效力。[142]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如果治安法官认为申请中的一项或多项案由是成立的,或者一项或多项案由被儿童和与儿童有关的人接受了,那么,治安法官必须指示报告员继续安排儿童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对儿童作出强制监管令。在其他任何情形下,治安法官均应当驳回申请。[143]
3.听证裁决
案由的成立并不能回答是否有必要对儿童作出强制监管令,也不能回答如果有必要,对儿童应当采取哪种形式的强制监管。儿童听证会需要根据已经成立的案由和其他可获得的信息,在接下来的听证中作出决策。在儿童听证会开始时,首席听证员必须介绍儿童听证会的成员,解释听证会的目的,询问儿童、与儿童有关的人、保障人是否已经收到了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并确认儿童、与儿童有关的人、保障人是否审阅及理解了这些文件。如儿童听证会认为合适,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会所考虑的事项或行动发表意见或提供任何其他有关的资料。[144]如果儿童指出文件未能准确反映其意见,首席听证员必须努力将该儿童的观点表达清楚。[145]另外,首席听证员须确保儿童知晓其可以被提供辩护服务。一旦这些解释和确认已经给出,并且听证会认为这些解释和确认已经被理解,并且在诸如介绍和确定孩子的年龄等其他准备工作之后,听证会就可以继续审议上面提到的两个问题。[146]
听证会采用讨论的形式,因为讨论能让儿童和与儿童有关的人都有机会更有效地参与决策。讨论的目的是让听证会的所有参与人员确定儿童的利益所在,确定哪一种选择对儿童的未来最有利。不过,最终的决策权只在听证会手中。听证会在作出决策时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儿童福利至上原则。根据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25、26条,儿童听证会、听证前小组会议或法庭在就与儿童有关的事项作裁决时将保障和促进儿童在整个童年时期的福利需要作为最高原则。如果为了保护公众免受严重伤害 (无论人身伤害与否),听证会或法庭可以将儿童福利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而非最高原则。[147]第二,儿童发表观点和有效参与原则。儿童是讨论过程的核心人物。儿童听证会需要在考虑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前提下,确认儿童是否有意愿表达自己的想法,如果儿童有意愿,那么须给儿童提供表达机会,并认真考虑儿童的意见。一般而言,年满12周岁的儿童即被推定已经足够成熟来独立发表意见。实践中,儿童通常会被提问简单的问题,比如,他是否同意、是否理解等,来给儿童更多参与的机会。[148]第三,最小干预原则。2011年《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28条规定,只有在儿童听证会认为作出、变更或延长各种监管命令对儿童更有利的情况下,才会作出、变更或延长各种监管命令。这一规定的意思是只有在必要时,并且可以表明干预比不干预对儿童更有利时,国家才能参与儿童的抚养。[149]
在经过充分的讨论之后,儿童听证会一般会作出以下三种决定:(1)当儿童听证会的成员认为现有的信息不足以作出符合儿童利益的合适决定,或一些其他的信息有可能会改变他们原本倾向于作出的决定时,听证会应当推迟作出决定,并安排下一次听证会。[150]如果有紧急情况,为了儿童的利益,听证会可以在推迟决定的同时对儿童作出临时监管令。[151](2)如果充分考虑了儿童的情况、被转介的案由、相关报告材料,以及儿童、与儿童有关的人和任何其他参与讨论的人的意见,儿童听证会认为没有必要通过强制监管令来保护、指导、治疗或控制儿童,那么儿童听证会会驳回对儿童的转介。(3)如果儿童听证会认为没有必要等到下一次听证会再作决策,并且考虑到儿童福利原则、儿童和其他参与儿童听证会人员的讨论,认为对儿童作出强制监管令比不作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那么听证会应当作出强制监管令。[152]听证会的裁决不会有惩罚因素,例如,不会对儿童及其家长作出罚款。听证会所有的裁决约束的都是儿童本人。
4.复核听证
由于儿童的情况和需求可能会很快改变,为了确保其不受国家超出必要的干预,强制监管令在实施后至少一年复核一次。通常,当强制监管令即将在3个月内到期且到期前暂未被安排复核时,报告员有义务主动发起复核听证。[153]被监管的儿童及其监护人也有权申请复核,但是需在强制监管令实施满3个月之后。[154]负责儿童的社会工作人员有权在任何时候提起复核。另外,当执行机关认为强制监管令应当被终止或更改或没有被遵守时,应当要求进行复核听证。
在复核听证程序中,执行机构需要向报告员提供关于儿童情况的报告以及任何对儿童听证会可能会有帮助的其他信息。儿童听证会对强制监管令的复核标准基本和前期听证会进行案由听证时一样。经过审理后,听证会可以作出终止、延长或变更强制监管令的裁决。[155]
根据苏格兰儿童报告员管理局的统计:2015年至2016年度,苏格兰共组织了超过35 000场儿童听证会。其中为复核强制监管令听证的有22 502场,占了绝大多数。[156]
(三)执行和上诉程序
1.执行程序
强制监管令由负责实施强制监管令中各项措施的地方当局配合执行。[157]强制监管令的内容有:(1)要求儿童居住在特定地点;(2)授权负责该儿童所居住地点的人在适当范围内限制该儿童的自由;(3)禁止披露儿童被安排的特定地点;(4)行动限制条件[158];(5) 安全住宿授权[159];(6) 为儿童提供特定医学或其他检查以及治疗;(7)管理儿童与特定人群的联系;(8)要求儿童遵守其他明确条件;(9)要求执行机关履行与儿童有关的特定职责。其中,只有当该儿童曾经潜逃过并可能再次潜逃或者该儿童可能自伤和伤人时,强制监管令才可包括行动限制条件和授权的安全住宿。[160]
在大多数情况下,儿童将继续住在家里,但是需要接受社会工作者的监管。在某些情况下,儿童听证会将决定儿童应当与亲属或其他照顾者 (如养父母)住在离家很远的地方,或住在由地方当局或志愿组织管理的几个机构之一,如儿童之家、寄宿学校或安全住所。强制监管令中可能包括限制儿童或青少年活动,这涉及通过电子 “标签”设备进行监控,被监管的儿童或青少年被限制或远离特定地点。电子监控有一整套强有力的措施来支持,以帮助年轻人改变他们的行为。[161]执行机关在此期间应当时不时调查儿童在该住所居住期间是否遵守强制监管令施加的任何条件,如果执行机关认为该儿童没有遵守附加条件,应当对该儿童采取合理的措施。[162]
强制监管令可包括要求儿童遵守任何其他指定条件。儿童听证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非常广泛,可能会强加任何其认为可能对孩子有益的条件。对儿童的一个条件可能是他或她定期上学,或参加一些小组工作或培训项目,或在规定的基础上与社会工作者会面,或与社会工作部门制定的计划合作,或参加药物或酒精康复单位或愤怒管理计划,或做听证会指定的任何其他事情。唯一的限制是其目的必须是保护、指导、治疗或控制孩子。[163]每一项强制监管令执行的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届满前3个月需要复核。当儿童年满18周岁,无论强制监管令是否到期,都自动终止。[164]
临时强制监管令一般是在儿童听证会决定暂不作裁决时,却由于情况紧急,为保护儿童而对儿童作出的临时强制措施。临时强制监管令可以将儿童安置在远离儿童主要居住地的任何安全地点。[165]这里的安全地点指的是:当地政府提供的住所,《儿童法案》(1989年)第53条规定的社区之家、警察局、医院或手术室 (其管理人员愿意暂时接收儿童),或其他人志愿提供的合适场所。[166]临时强制监管令的期限为22天,可以延长或变更,至下一场儿童听证会时自动终止。[167]
2.上诉程序
虽然儿童听证程序是一项由非专业人员组织的、和儿童等相关人员一起讨论的、“非正式”的程序,但是其作出的决定却是有正式法律效力的。对于儿童听证会作出的非程序性决定,相关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具体规定在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十五部分 “上诉”之中。
根据规定,被听证的儿童、与该儿童有关的人以及参与听证会的保障人有权提起上诉,可其中一人提出,也可多人共同提出。可以被上诉的决定是:(1)作出、变更、延长强制监管令的决定;(2)驳回报告员转介的决定;(3)终止强制执行令的决定;(4)作出临时强制监管令的决定;(5)作出临时变更强制监管令的决定;(6)作出医学检查令的决定;(7)签发强制出席手令的决定。权利人须在以上决定作出之日起21天之内向治安法官提起上诉。[168]对于作出强制监管令、作出临时强制监管令、临时变更强制监管令、作出医学检查令以及签发强制出席手令等决定提起的上诉,治安法官应当在上诉提起后3日内审理或受理,否则以上命令或手令将停止发生效力。[169]
上诉审理依旧不得公开进行。权利人提起上诉后,报告员须将儿童听证会的决定以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儿童听证会的报告等材料的副本提交给法院书记员。本案的儿童、与儿童有关的人、报告员、安全住宿负责人等有权利提供证据,法官可以但不必须在裁决前听取以上证据。[170]
经过审理后,如果治安法官认为听证会作出的决定是合理的,应当驳回上诉、确认该决定。如果确认自作出决定以来儿童的状况已经改变,则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要求报告员根据本法的规定安排儿童听证会;(2)延长、变更或终止任何生效命令、临时变更或手令;(3)驳回儿童与该案由相关的任何进一步听证或其他程序;(4)作出临时强制监管令或临时变更强制监管令;(5)发出强制出席手令。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治安法官都应当终止或撤回儿童听证会作出的决定,或者可以要求报告员根据本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儿童听证会,或者可以自行作出延长、变更、终止任何命令等。[171]如果驳回儿童与该案由相关的任何进一步听证或其他程序,治安法官也必须终止任何与该儿童有关的生效命令或手令。治安法官在作出、延长、变更命令、手令时并不影响儿童听证会延长、变更或终止该命令、手令。[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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