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童听证制度产生之前,苏格兰地区也是由法院系统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除了谋杀、强奸、叛国等非常严重的刑事案件专属高等法院管辖外,其他未成年人案件都由高院下面的简易法院管辖。其中郡治安法院是最重要的简易法院,管辖了1/3的苏格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格拉斯哥的治安法院(也是简易法院系统的一部分)管辖了另外1/3,剩下的案件分散在其余法院。[63]
苏格兰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特点是围绕着对违法犯罪的年轻人的适当待遇进行辩论。一方面,福利主义者寻求保护和改善个体年轻人的福祉;另一方面,惩罚性强制措施旨在保护和捍卫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例如,1908年 《儿童法案》限制对年轻罪犯使用监禁,但保留刑事处罚作为处理那些被认为是“真正堕落和不守规矩”的人的手段,并保留了对儿童的鞭刑。直到苏格兰国务卿委托基尔布兰登委员会进行重大审查之前,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仍然是零碎的,并且在福利主义和刑事司法要求之间徘徊不前。[64]
1964年4月,经过近三年的调查和审议,苏格兰国务卿向议会提交了基尔布兰登委员会提出的一项改革苏格兰少年法庭的报告,即基尔布兰登报告。这份报告对苏格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是它促使建立了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基尔布兰登委员会于1961年5月成立,负责寻求解决二战后苏格兰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办法。该委员会由苏格兰高级法官基尔布兰登主持,其他成员包括4名治安法官、4名律师、1名警察局长、1名校长、1名精神病医生和1名观护官,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影响了报告的内容和风格。在基尔布兰登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审议时,青少年犯罪是一个比儿童成为受害人严重得多的问题。[65]但是委员会发现,以犯罪为理由提交给少年法庭的大多数案件也有潜在的 (欠缺)照料问题,而且他们的大多数罪行在性质上是琐碎的、微不足道的。所以委员会主要关注的是 “陷入困境的儿童”,包括:(1)有犯罪行为的人;(2)需要照顾或保护的人;(3)父母无法控制的人;(4)持续旷课的人。尽管这比单纯的 “青少年犯罪”范围更广,但这些孩子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正常的成长经历中失败了。[66]为此委员会提出一系列建议,这些建议的核心原则是:(1)将儿童案件的事实认定体系和案件处理的裁判决定体系分开;(2)由非专业人员小组 (lay panels)决定对困境儿童的处置;(3)儿童的需要是首要和主要的考虑因素;(4)家庭在解决儿童问题方面有重要作用;(5)采用早期预防和教育的方式解决问题。[67](www.xing528.com)
基尔布兰登报告将未成年人司法从法院系统转变到 “社会教育”系统的提议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尽管如此,政府还是在原则上和大部分细节上接受了这些建议。1966年 《社会工作与社区》白皮书发布,其中保留了基尔布兰登委员会的大部分核心建议,并首次使用了 “听证会”(hearings)、“儿童听证小组”(children's panels)这些具体术语。1968年,《苏格兰社会工作法》对新制度予以立法确认。[68]1971年,听证会从法院接管了处理犯罪或需要照顾、保护的16岁以下儿童的大部分责任[69],儿童听证制度正式实施。
自儿童听证制度建立以来,社会的发展和法律问题特别是人权法的发展导致听证制度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最初儿童听证会涉及的对象主要是犯罪的儿童,但在20世纪70年代末,关于虐待儿童的事件报告有所增加。20世纪80年代,儿童性虐待开始被认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听证会中保护儿童的案件逐渐增加,直到现在远远超过了儿童犯罪的案件。这一时期社会的变化给儿童和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压力,儿童听证制度必须适应这一社会的变化。[70]1991年,英国加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众对为儿童提供最高水平服务的必要性的认识,使儿童的需求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更高的政治地位。1995年,《苏格兰儿童法》颁布,其以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为中心,界定了与儿童有关的父母责任和权利,并取代了《苏格兰社会工作法》中关于儿童的相关内容。《苏格兰儿童法》于1997年4月1日实施。1998年,英国议会颁布了 《人权法》和 《苏格兰法》,这两项法律都对苏格兰的宪法和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也包括儿童听证制度。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儿童听证制度进行了结构性改革,2011年1月6日,《苏格兰儿童听证法》通过批准,取代了 《苏格兰儿童法》中关于儿童听证制度的内容。新法的变革包括建立苏格兰儿童听证会 (Children's Hearings Scotland)、设立国家会议召集人角色 (National Convener)、允许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儿童听证会等。《苏格兰儿童听证法》是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的现行法,下文对该制度的介绍都是基于这部法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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