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少年案件是指年龄在10岁至17岁的青少年违法案件。在整个刑事司法流程中涉及警察、青少年犯罪小组、皇家检控署、少年法庭、刑事法庭以及各类少年安置机构,不同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预防少年再犯,保护少年利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设置了庭外处置程序,作为正式刑事程序的前置程序进行司法转处和分流。总的来说,英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可以分为庭外处置、起诉、法庭裁判和处置阶段。
图3 英国未成年人司法流程图[28]
(一)庭外处置程序
2012年以前,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庭外处置措施主要包括训诫和最终警告,目前的庭外处置框架是根据2012年 《法律援助,量刑和犯罪处罚法》建立的,针对少年的法定庭外处置包括:青少年警告和青少年附条件警告。此外,还包括一种非法定的选择,通常称为社区决议。庭外处置程序主要针对罪行轻微的青少年案件,不涉及法庭审判或判决,其目的是使未成年人今后不再参与刑事司法系统,这符合未成年人和司法的最大利益。
总体来说,在法庭外处置程序中,涉及的机构主要是警察和青少年犯罪小组,庭外处置会产生四种结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社区决议、青少年警告和青少年附条件的警告。[29]当未成年人犯罪被警察发现或者逮捕,如果经调查没有实质性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不认罪且没有足够的证据提起诉讼,警察会释放该未成年人而不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未成年人承认犯罪,但是属于初次犯罪且罪行轻微,在考虑受害者意见的前提下,警察可以选择社区决议,即在涉罪未成年人、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方之间达成非正式的协议,也被称为 “街头恢复性司法”。[30]社区决议记录会保存在当地警察系统,但不构成犯罪记录,警察可以通知青少年犯罪小组协助该协议的执行。
如果未成年人承认犯罪,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但是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警察可以向未成年人发出警告处置。当警察做出警告处置时,必须通知青少年犯罪小组,如果未成年人之前有警告记录,则青少年犯罪小组必须对未成年人进行评估,实施相应的康复计划,以防止其进一步犯罪。未成年人是否参与康复计划是自愿的,不遵守也不会受到惩罚,但是会影响未来的处置办法。当未成年人承认犯罪,且有足够证据证明,但出于公共利益不起诉,警察还可以作出附条件的警告,青少年附条件警告最长期限3个月。当未成年人因某项罪行获得附条件警告时,该罪行的刑事诉讼便会停止,如果未成年人遵守相关条件,检控程序通常不会展开。附条件警告所附的条件具有强制性。其既可以是惩罚性的,比如,与法院服务机构达成协议收取罚款;也可以是恢复性的,比如,与警方达成协议适用宵禁;只有在恢复和赔偿条件不适合或者不足以处理罪行时,才可采用惩罚性条件。附条件警告的执行期限一般是16周至20周,由青少年犯罪小组负责监督执行,不遵守条件又缺乏合理理由的,则可能导致原来的罪行被继续起诉,附条件警告不再生效。警告只适用于10岁至17岁的涉罪未成年人,18岁或以上的违例者,不论他们在何时触犯法律,均应给予附条件警告,如果属于可诉罪,则需咨询皇家检控署的意见,得到授权后方可作出附条件的警告处置。此外,虽然在英国除了皇家检控署和警察以外还有其他机构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警告和附条件的警告只能由警察作出。(www.xing528.com)
(二)起诉程序
如果警察决定起诉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将被转移到皇家检控署 (the Crown Procecution Service),由皇家检控署来决定是否最终起诉该未成年人。皇家检控署是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中的一个中立部分,检控官将根据证据情况和公共利益来综合判断是否提起诉讼,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证据情况以及犯罪结果、受害人以及未成年人之前的犯罪历史等。在起诉程序中会出现三种结果:终止程序、将案件返回给警察和向法庭提起诉讼。经皇家检控署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会被终止诉讼;如果认为尽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但是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也可将案件移送回警察,由警察作出庭外处置,如果警察未能作出庭外处置,应该向皇家检控署作出解释,由皇家检控署在还押听证会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有定罪的现实可能性,且起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皇家检控署会提起公诉。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会被移送少年法庭[31],皇家检控署或者律师提出诉讼的案件、涉及死亡的案件、涉及恐怖主义或者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仇恨犯罪或者家庭暴力的案件、暴力斗殴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犯罪行为、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性犯罪行为以及2003年授权法案规定的罪行等则被直接移送刑事法庭。此外,皇家检控署必须确保青少年犯罪小组可以获得任何有关犯罪的可以写入庭前报告的内容,包含证据相关内容,复制警察笔录、证人证言以及之前的犯罪情况等。
(三)法庭裁判阶段和处置
少年法庭的设置相对不太正式,受理范围包括保释的未成年人、声称无罪的、承认严重罪行但被判处2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少年法庭可能作出罚款、转处令、训练和监禁令、赔偿令、恢复令、亲职令等。根据2003年 《刑事司法法案》第66条,如果未成年人是初次犯罪,少年法庭可以作出转处令 (referral order),转处令由青少年犯罪小组负责执行。青少年犯罪小组成立青少年犯罪专门小组,就改进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组织协商会议,以期达成一个改进行为的项目协议。青少年犯罪专门小组也被称为转介令专门小组,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来自青少年犯罪小组的成员并担任顾问,另外2名是由当地政府培训被注册的志愿者。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必须参加该协商会议,如果被害人同意,被害者被要求尽量参加。转介期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3个月至12个月不等。如果达成了协议,转介令专门小组将负责监控该协议,并在少年遵守协议的前提下,解除转介令。如果不能达成行为协议,或者未成年人违法协议条件,涉罪未成年人则会被送回法庭,以原罪判刑。[32]根据2008年 《刑事司法和移民法案》少年法庭可以作出少年恢复令,取代了1998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9种社区处置,包括行动计划令、监管令、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等,简化了法庭量刑程序。少年恢复令是以社区为基础的法令,基于精算风险评估的结果,根据罪行严重程度选择相应的社区干预计划,最长期限是3年。根据少年司法委员会的指导,少年恢复令可以附加18项具体要求,对于附加要求的数量没有限制,但是附加要求必须与少年犯罪严重程度相适应。对于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少年法庭可以作出赔偿令 (rapration order),赔偿令要求涉罪未成年人向被害人或者社区进行补偿,旨在让涉罪未成年人承担犯罪行为的后果,对被害者作出实际的补偿。[33]转处令、恢复令、赔偿令都是以社区为基础的法庭裁判令,要求在社区执行。青少年犯罪小组通过审前报告向法庭提出建议,协调被害者,负责恢复令的执行。少年法庭的一个创新性的处置是羁押和训练令,也被称为无缝判决,该处置的前半部分在羁押场所中服刑,后半段则在社区的监督下服刑。这样的羁押安排使涉罪未成年人能够“无缝地”从羁押场所转移到社区,其重点是明确的 “判决计划”,以确保羁押时间得到建设性的利用,并在释放后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支持。[34]此外,还包括亲职令等辅助性处置,其中亲职令较为特殊,之前提到的刑罚都是针对未成年人本身的,亲职令的裁判对象则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亲职令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要求父母参加咨询或者指导会议,最长期限3个月;第二种情况要求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比如,确保未成年人上学或者确保其避开特定的人和地方。该命令也是由青少年犯罪小组负责执行,如果父母不遵守相关命令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最高可罚款100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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