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英国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体系的发展背景

英国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体系的发展背景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想更好地了解英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体系,需要对其未成年人司法历史做一个详细的考察。20世纪80年代英国对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福利主义进行反思,反对将福利原则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新体系的首要显著特征是确立了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核心目标。第2款指出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除了其他法定的责任和要求,所有履行未成年人司法职能的个人和机

英国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体系的发展背景

要想更好地了解英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体系,需要对其未成年人司法历史做一个详细的考察。纵观英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历史进程,1908年 《儿童法案》开启了英国未成年人司法长达两个世纪的漫长改革,在这个过程中英国执政当局也一直在司法和福利之间寻找出路。在20世纪初期,英国未成年人司法没有像美国一样,以国家亲权理念为指导建立强调福利原则的社会化的独立少年法庭体系,而是对传统的成人刑事法庭进行改良,保护性的少年法庭则处于从属的地位,少年法庭同时处理少年保护和少年犯罪案件。[2]之后的一个世纪的探索就是少年保护性司法 (care jurisdiction)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criminal jurisdiction)逐渐分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福利原则从鼎盛逐渐分离到民事司法领域,未成年人司法也从最小化干预、强调正当程序转向关注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积极干预。1998年 《犯罪与社会失序法》是英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标志性的立法,该法正式确立了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理念,加强了政府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支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支持服务进行创新性的机构改革,建立了以青少年犯罪小组、少年司法委员会为核心的新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支持服务体系。

(一)保护性未成年人司法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分离

通过1908年 《儿童法案》,英国首次确立少年法庭同时处理少年犯罪和少年保护案件,也就是说对少年进行惩罚和保护的角色都由少年法庭来承担。1946年儿童保护委员会发布报告,认为由少年法庭同时承担惩罚和福利角色并不合适,该报告促进地方当局建立儿童社会服务组织,保护性的司法开始从传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分离。[3]1952年 《儿童和青少年法案》允许法庭将涉罪未成年人转移到地方安置,由社区儿童保护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监督。20世纪60年代,福利思想达到鼎盛,英国内政部发布的白皮书显示,少年犯罪应该全部被移出少年法庭系统,改由社会服务部门干预。20世纪80年代英国对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福利主义进行反思,反对将福利原则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1989年 《儿童法案》正式将保护性未成年人司法转移到家事法庭,少年法庭专门负责处理少年刑事案件[4]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司法的支持服务相对分散,主要由社会服务部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小组负责,小组成员一般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其他非经认证的少年保护和具有少年保护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5]

(二)最小化干预原则和强调正当程序的动摇

20世纪末,受到犯罪学犯罪年龄曲线理论以及犯罪标签理论的影响,[6]以最小化干预为原则的未成年人司法运动蓬勃发展。英国学者菲昂达 (Fionda)认为这一时期主导未成年人司法的基础理论是发展模式,根据未成年人司法发展模式理论,少年犯罪行为只是少年发展的一个阶段,随着少年的发展,犯罪行为最终会消失,与此相适应的未成年人司法应该以尽量不影响少年的发展为原则。[7]最小化干预原则源于对国家干预原则的反思,类似于 “激进的不干预”[8],旨在减少正式司法系统对少年犯罪的干预,尽量将涉罪未成年人置于非强制的社会环境中直到他们不再犯罪,避免标签化对少年发展的不良影响。根据该原则,应对少年犯罪采取双轨制,区分轻微犯罪和严重犯罪,对于轻微犯罪尽量转移出正式的司法系统,正式的警察警告被作为起诉的替代手段大量使用;对于严重犯罪在少年法庭的刑事程序中避免福利措施的滥用,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拘留和监禁,尽量将其安置在以社区为基础的替代场所。[9]这样做的结果是少年犯罪警察警告率和少年法庭有条件释放率的大量增加,以14岁至16岁的男性少年为例,1980年到1992年警察警告率从58%增加到90%。[10]但是1996年英国国家犯罪统计委员会对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审查发现,不断增长的警察警告率以及少年法庭的有条件释放并没有产生实际作用,警察的警告往往只是简单的口头警告,法庭的不起诉决定也没有对少年犯罪产生积极的影响,最小化干预实际是过多的宽恕,从而主张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积极有效的矫正干预。

如同时期美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正当程序改革一样,20世纪后半期英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另一个特征即是强调未成年人司法的正当程序,国家资助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律援助快速增长。法律援助的介入使得未成年人司法的法庭程序不断完善,但随之而来的是程序的繁琐和诉讼的拖延,且花费巨大。1996年国家犯罪统计委员会的报告显示,一个涉罪未成年人从被起诉至法庭审判的平均出庭次数是4次,每次出庭至少需要5名公共基金资助的法律援助和支持服务人员。报告建议将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公共基金的重点从关注程序转移到如何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更有效的矫正行动。新工党政府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认为过分强调正当程序会造成诉讼拖延,少年法庭的程序趋于形式化和表演化,被称为 “少年法庭程序剧场”(theatre of the court processes)。总的来说,英格兰的未成年人司法从最小化的干预转向针对犯罪行为的积极干预,在注重正当程序的同时关注法庭的诉讼效率,切实围绕少年的环境和利益,重点在于改变犯罪行为本身。(www.xing528.com)

(三)以预防犯罪为核心目标的新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1997年工党政府上台以后,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社会迫切需要新政府进行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以期改变之前被称为“借口文化” (excuse culture)[11]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政府认识到一项成功的刑事司法政策有赖于制定一项包容性的社会政策,为 “有犯罪危险的年轻人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12]1998年英国颁布 《犯罪与社会失序法》,根据该法案建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被英国学者称为新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与以往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相比,新未成年人司法体系通过一系列原则确立了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新方向。新体系的首要显著特征是确立了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核心目标。根据 《犯罪与社会失序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核心目标是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第2款指出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除了其他法定的责任和要求,所有履行未成年人司法职能的个人和机构都必须考虑该目标。[13]要准确理解该目标需要联系前文所述的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发展历程,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从最小化的干预转向积极有效的干预,未成年人司法关注的重点是优先考虑具有成本效率的早期干预和加强对持续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监督。具体而言,要求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机构和个人将该目标作为其决策和行动的指导。以少年法庭为例,除了传统的司法裁判职能和 《儿童和青少年法案》要求考虑的福利因素,[14]还需要考虑未成年人司法预防犯罪的核心目标,少年法庭需要实现这三者之间平衡,以作出最适合的裁判。

为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司法的核心目标,英国内政部2010年公布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内所有机构和个人的责任目标包括注重未成年人司法的效率,快速有效的行政和司法;要求未成年人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采取任何干预措施都必须考虑风险因素;惩罚需要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注意修复与未成年受害人或者社区的关系;加强父母的责任。总的来说,除了统一的核心目标,新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还强调修复、效率和责任。修复是指在未成年人司法的裁判过程中,更加注重修复犯罪对被害者和社区造成的损害。效率是指针对之前未成年人司法程序过分拖延而采取的改革,强调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内的资源。责任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要求少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另一方面要求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体系

新体系下的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也独具特色,地方政府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根据 《犯罪与社会失序法》第38条的规定,地方政府有责任联合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围绕未成年人司法各阶段对未成年人的处置特点,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支持服务。该条款确立了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领导机构、资金来源以及服务内容。根据该法第38条、第39条、第4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机构主要指政府治安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支持的缓刑服务、精神卫生服务等多机构合作的青少年犯罪小组以及内政部[15]下设的少年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或者当地政府建立和管理的基金会提供。法案还详细列举了未成年人司法支持服务的内容,其涵盖了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各个阶段,包括提供合适成年人、警察警告支持服务、保释支持服务、法庭支持服务以及各类安置支持服务。[16]法案规定地方政府具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职责,需要制定每年的未成年人司法计划,明确地方政府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支持服务的内容、基金保障、机构保障等。以青少年犯罪小组 (Youth offending team,YOT)和少年司法委员会(Youth Justic Board,YJB)为核心的多机构合作组织以预防儿童和青少年犯罪为核心目标,凝聚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是英国“新未成年人司法”的显著标志,其围绕少年违法者实现了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的互动,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服务提供了统一的机构载体和实践的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