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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与合作主义理论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司法中,以恢复性为目的的司法过程必然需要刑事司法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通力合作。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运用管理学思维,合作主义理论在这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和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与合作主义理论

前述社会支持理论揭示了社会支持系统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而国家亲权理念则揭示了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不仅有义务建立起服务于教育和矫正目的的持续性社会支持体系,而且应注意将国家亲权与程序公正、社会秩序和安全等价值目标相协调。但上述两个理论均不能解决国家如何整合各种分散的社会资源,使之成为一个目标一致、利益协调、减少冲突、富有效率的有机体并将之与传统的以警、检、审为核心的司法系统相衔接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牵涉众多的组织和机构,比如,除了刑事司法机关之外,还有包括医疗、教育、卫生、福利部门、社区、社工、企业等在内的各种政府机构或者非政府机构。这些机构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如果没有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和与刑事司法系统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必将进入一个以个案协调为出路的低效率运作模式,这种运作模式虽然能够产生一些看上去效果不错的案例,却无法为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提供充足的支持和养分。如何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有效率地链接众多分散的社会资源,如何将社会支持系统与刑事司法系统进行有机衔接,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如果仅将惩罚犯罪和正当程序视为刑事司法追求的终极目的,那么封闭的以警、检、法等机关为主体的刑事司法体系,无需与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机构产生联系,但如果将刑事司法置于犯罪预防和社会秩序维护的宏观视野之下,那么刑事司法机关根本无法做到独善其身,那些被采取宽缓措施 (比如不起诉、缓刑、非监禁刑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若无后续的监督教育机制,极有可能会走上再犯罪的道路。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司法中,以恢复性为目的的司法过程必然需要刑事司法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通力合作。此时如果不能打破机构间的交流障碍和壁垒,整个未成年人司法过程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用于机构间的沟通和协调。专业化、职能分工、机构独立、责任明晰在现代社会固然是必要的,但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如果过于强调这种条块分割,其结果注定是悲剧性的。美国学者约翰·穆德 (John Mudd)早在1984年就在其著作 《邻里关系服务》 (Neighborhood Services)中以 “老鼠问题”来类比这种机构间条块分割、缺乏合作的状况:“如果在一间公寓中发现了老鼠,那么这是房屋检查管理部门的责任;如果这只老鼠跑进了饭店里,则属于卫生防疫部门的管辖范围;而一旦这只老鼠跑出去并死在大街上,市政工程部门就应当予以接管。复杂的分工造成了极大的困惑和混乱。”[34]约翰·穆德将这种机构间的隔阂 (gaps)称为 “利益协调问题 (coordination problem)”——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当代公共服务系统最基本的缺陷。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运用管理学思维,合作主义理论在这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和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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