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当秉持与成年人刑事司法不同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这在我国已经成了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尽管如此,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目前仍禁锢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体系之内,除了法律上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制度之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成年人刑事司法并无本质的区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依然是评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优劣的主要理据,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依然是评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实效的主要指标。在传统刑事司法体系的笼罩之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主体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尽管法律上要求未成年人司法应以 “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以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但公安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更多时候体现为传统的政治规训、思想教育和法律宣传,感化和挽救则基本体现为如 “检察官妈妈”“法官妈妈”等个体司法工作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展现的人性关怀和关爱,因此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在总体上不过是比成年人刑事司法多了一些温情和宽缓。在这种状况之下,尽管个别地区在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社会参与机制,比如,设立观护基地,委托社工进行社会调查等等,但这些社会参与只能作为锦上添花般的存在,有之会显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更加丰富多彩,无之也不影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照常进行。与近年来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全局性与全国性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总是显得动力不足、后劲缺乏、进展缓慢。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没有经历过福利模式时期,儿童福利制度和儿童保护制度至今仍不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一直完全局限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一方面,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既缺乏事前的有效保护和干预,也缺乏事后的有效社会融入机制;另一方面,在诉讼程序之内缺乏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和支持,从而导致法律规定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等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形式大于内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福利制度不健全,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国家投入资源有限,政策供给不足等。但深层次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整个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独特性与重要性仍重视不足,犯罪就要受到惩罚的传统观念依然左右着大多数人对未成年人司法的认识。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推进以及众多冤假错案频频曝光,刑事诉讼应当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避免冤及无辜的价值理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但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除了这些价值理念之外,更为重要的则是如何保护和帮助涉罪未成年人从犯罪的深渊脱身并真正回归到正常的人生轨道上来,而这个过程绝不仅仅是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正确定罪量刑就可以实现的。在犯罪学家眼中,犯罪是个人与社会之间联系的纽带薄弱或者断裂的结果,“社会联系是指一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对传统社会的依附。社会联系由依恋、奉献、卷入以及信念等四个要素组成,这四个要素形成强大的抑制力。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越轨和犯罪,当这种联系或纽带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1]因此,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而言,使其摆脱犯罪深渊的根本途径在于修复或者重建其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包括其与家庭、学校、邻里、社区、单位等之间的依恋关系、奉献关系、卷入关系以及信念关系,而这些关系的修复或重建只有依靠社会支持才能实现。社会支持理论正是回应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上述根本需求,并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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