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秘乐短视频APP运营模式基本情况
秘乐短视频APP是浙江秘乐魔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秘乐公司”)旗下产品。秘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8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2020年4月13日,该公司变更注册地址至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68号615室,目前该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变更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669号西溪智慧大厦5层至10层。作为新上线的短视频社交平台,秘乐短视频APP半年内注册量已突破5000万,用户遍布全国各地,关注和上传的内容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片以短视频为主的领土中,用户可以选择做直播、打广告、卖东西等,将个人想法融合多种其他模式,为各行各业创造可能性,如“短视频+电商”“短视频+直播”“短视频+社交”“短视频+旅游”等。秘乐短视频APP运营规则说明如下:
1.秘豆说明
“秘豆”是平台内的一种虚拟积分,用户每观看一分钟的短视频内容,就可以获得一定的“秘豆”。
观看短视频内容每分钟所获得“秘豆”的数量,与用户的“个人活跃指数”有关。
每人每天仅在观看短视频内容的前5分钟可以获得“秘豆”,超过5分钟后,将不再获得秘豆。
用户可以使用“秘豆”兑换虚拟物品(头像框、装饰、游戏道具等)、兑换任务道具“铭文”等。
2.秘宝说明
“秘宝”是用户在平台内直接充值后,所获得的“代币”。
充值金额与“秘宝”的比例是固定的,为1元人民币=10秘宝。
“秘宝”不可以兑换成人民币。
用户可以在平台内使用秘宝为其喜欢的短视频内容打赏、在线上商城换购商品或其他虚拟商品。
3.个人活跃指数说明
个人活跃指数,是指用户在平台中的正面和负面行为,通过平台综合算法所得出的一个数值,此数值代表用户在平台中的活跃程度;正面行为越多,个人活跃指数越高;当产生负面行为时,个人活跃指数会降低;个人活跃指数最高值为100 000,最低值为0。
对个人活跃指数产生正面影响的包括(正面行为):在线时长,即用户在平台中观看视频内容的时长;作品数量&质量,即用户在平台中发布的作品数量、作品被点赞次数、作品被转发次数、作品被评次数、作品被打赏次数;互动行为,即用户对其他用户作品的点赞、转发、评论、打赏的互动行为;平台消费,即用户在平台上的消费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打赏、商城购物的消费行为;监督共查,即用户在平台上对违法违规的用户或视频内容的举报,并经平台核实无误。
对个人活跃指数产生负面影响的包括(负面行为):被平台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平台规则的行为;被其他用户投诉、举报、发生纠纷,并经核实无误。
4.集市说明
用户可以在集市中自愿以设置地摊方式发起置换,将观看短视频内容所获得的虚拟分积分“秘豆”兑换成“秘宝”。
同时,用户也可以使用通过充值所获得的“秘宝”,在集市中自愿以设置地摊方式发起置换,将“秘宝”兑换成虚拟积分“秘豆”。
5.铭文任务说明
“铭文”是平台内的任务道具,用户可以使用观看短视频内容所得虚拟积分“秘豆”进行兑换。
获得“铭文”后,在铭文有效期内,用户可以获得由任务道具所带来的额外虚拟积分;额外虚拟积分奖励计算方式为:兑换“铭文”所需秘豆数量×奖励比率。
“铭文”的奖励比率每个周期会递减5‰。周期按照自然月,每月会递增2天(随产品运营阶段会调整相应设置)。
用户每邀请一个好友,会获得平台额外给予的5%的虚拟积分“秘豆”推荐奖励。(此奖励仅对由用户“直接邀请”的好友有效。)
6.用户等级说明
用户每邀请一个好友在秘乐短视频平台上完成注册,即获得50点“经验值”;累计一定的经验值后,用户的等级也会随之提高;级别越高的用户,在为短视频内容打赏时所要缴纳给平台的打赏服务费比例越低。(www.xing528.com)
7.达人说明
用户直接邀请的好友达到一定数量,并且用户的“个人活跃指数”以及这些好友的个人活跃指数达到一定标准时,会成为“秘乐达人”,平台会给予用户“达人称号”;获得达人称号后,用户将会得到平台的虚拟积分“秘豆”奖励。
8.联盟活跃指数说明
在用户直接邀请的好友中,除去个人活跃指数最高的前两名好友的活跃指数后,其他好友的个人活跃指数之和,称为联盟活跃指数。
联盟活跃指数仅包括由用户直接邀请的好友的个人活跃指数;被间接邀请的好友的个人活跃指数,一律不计算在其中(包括个人活跃指数以及联盟活跃指数)。
(二)“短视频APP”经营行为认定的理论分析
2018年被誉为“中国合规元年”,国务院国资委于11月颁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于12月联合下发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虽然两个指引均为指导性,但标志着我国企业经营风险管理领域的重心已从法律风险管理转为合规管理,并从中央企业转为所有企业,而企业所需要遵守的也不再仅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判断秘乐短视频APP经营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主要是准确界定其创新经营行为是否属于新型的非法传销方式,对此应在准确理解《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秘乐公司的常规经营活动,对其行为性质进行准确界定,并综合考虑数字经济信息新业态经营创新模式予以判断。
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传销行政执法实践,《条例》对传销作出了明确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具体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根据刑法及《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中的传销活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二是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加入资格。在营利模式方面,组织者、领导者获取的利益并非来自于经营活动本身,而是以参加者为了获得加入资格而交纳的费用(俗称“入会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作为获利来源。各层级中,上层级人员的计酬或返利(获利),也来源于下层级人员的交纳费用。三是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具体要求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在维系与发展组织的方式方面,上层级人员引诱、胁迫下层级参加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各层级人员均主要以发展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四是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共同点在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参加者进行精神乃至人身控制,诱骗甚至胁迫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以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五是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8]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可知,秘乐短视频作为一种数字经济的短视频经营模式,其平台注册用户可以选择做直播、打广告、卖东西等,将个人想法融合多种其他模式,并为各行各业创造可能性,如“短视频+电商”“短视频+直播”“短视频+社交”“短视频+旅游”等。其经营模式要求用户必须每天观看视频方能获得秘豆,并对秘豆的获取数量进行了限制,用户看视频的时间越长,给公司带来的广告收益越多。其本质上是一种积分,是一种激励用户看视频从而提高日活跃度的方式,主要在于为了确保平台流量,在流量为王的数字经济时代具有合理性,并非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为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虽然秘乐允许用户充值购买发行虚拟代币秘宝,但不允许用户直接将其变现,其作为秘乐短视频平台流通的一种“代币”,与“抖音”的“抖币”一样仅在视屏平台内有效。因此,其不具有人民币支付结算功能,不涉及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用户按规定可以使用秘宝够买礼物在平台内为喜欢的短视频内容打赏、在线上商城换购商品或其他虚拟商品,视频主播或商家在收到礼物后方可按平台要求在免费提供的集市兑换,平台在用户送礼物环节收取5%的相关费用。其主要是通过广告、游戏商城等板块实现营利,因此允许用户充值购买秘宝在短视频平台内部流通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对于秘乐短视频分享好友玩的经营规则,尽管通过点击用户个人专属分享链接,把秘乐分享给好友并实名认证,分享的好友越多活跃度就越高,到达星级达人得到的秘豆奖励越多,从而可以通过秘豆在集市置换或交换获取更多利润,但经营规则同时明确限制仅认可直接邀请的好友,且被邀请的好友也必须按照秘乐短视频运营规则方可获得秘豆或实现秘宝代币流通,且此种秘豆奖励获取方式还必须结合个人活跃指数进行认定,个人活跃指数则由在线时长、作品数量质量、互动行为、平台消费、监督共查等多种正面因素结合而成。因此,秘乐分享好友实名认证的经营模式显然并不属于建立在以直接邀请的好友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
在实践中,对于秘乐短视频APP是否属于传销平台,必须综合考查两点:一是用户或直接被邀请人员向平台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是否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只有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组织者、领导者对被组织者、领导者,上层级对下层级,才能够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获取传销意义上的非法利益,秘乐短视频APP不属于此种情况。二是平台是否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行为。传销组织的人员发展,鲜明地体现为自上而下层层引诱、胁迫人员参加的特点,如果用户或被直接邀请的好友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地参加传销活动,不能认定为犯罪意义上的传销组织。当然,对于行为人采取编造、歪曲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胁迫手段的,即使平台用户表面上系自愿参加,从规范意义上也应判断为被引诱、胁迫参加。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秘乐短视频APP平台这种以短视频观赏流量快速增加为目的,伴以个人活跃指数,结合达人等级为奖励依据的经营活动,其经营至今并不存在前述所列引诱、胁迫参加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秘乐短视频APP经营模式作为一种新经济业态,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滞后性的情况下,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平台经营主体应特别重视合规管理完善,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合规计划的运用在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并非新鲜事物,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公司均通过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聘用专业的人员来监督、审查本单位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标准以及自有规章制度。从公司治理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来讲,合规计划设置目的可以被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进而避免发生法律责任;二是控制公司内部风险,防止企业“内鬼”行为;三是履行公司社会责任,避免经营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9]按照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引》,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管理、道德规范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具体而言,秘乐短视频APP平台的经营活动固然依靠自然人来实施,但该活动并不是某个自然人的任意而为,而是应当受到秘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方式限制。秘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必须依靠规则及其实施建立起来,这里的规则既包括公司对短视频平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在公司内部管理的细化,也包括行业规范、本单位章程、管理文件、操作规程等。并且,应当充分意识到,纸面的规定不足以说明平台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业规范等规定的义务,这些规则的落实,并由此形成的、事实上的治理机构和运营方式,才是值得关注的对象。
秘乐短视频APP作为一种中立平台存在时,其经营模式客观上有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比如尽管秘乐短视频APP不允许秘豆直接在集市变现,但是当有人刻意利用秘乐短视频经营规则将其作为实施传销活动的平台时,将会给秘乐短视频APP的正常经营发展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完善秘乐短视频APP的经营合规计划,本身就是秘乐公司有效防范控制法律风险的应有举措。合规计划内容一方面来自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则是秘乐公司对其自身及员工的自我约束。前者例如税收、工商登记、会计账簿等方面的内部规定,实际上是落实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强制性义务,而不遵从这些强制性义务,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后者虽然由公司自己制定,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要求公司制定,但公司仍会为了防范可能的法律风险,例如公司内部应自行制定“平台反传销审查规约”“秘乐员工行为准则”等,更是为了充分进行合规管理,主动履行内部监管职责,防止他人利用平台从事不法行为给公司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短视频APP平台这样一种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模式,早期阶段注重平台流量增长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但在实现了快速发展的初步目标之后,在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定滞后性的情形下,秘乐公司应主动针对管理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主管人员尽职履责、制度检查整改情况,审查、完善合规管理制度,通过外部和内部规范体系建设以防范法律风险,基于秘乐公司良性健康发展需要,健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涵盖管理、防范、预警和纠偏四个方面的企业合规机制。具体而言,应从三个方面对合规管理机制进行完善:一是建立一个设计良好的书面合规计划;二是确保公司有独立、权威和拥有必要资源的合规组织体系,建立合规奖励和惩戒机制,重点在于确保公司合规计划的有效运转;三是在有违规行为发生时,无论是司法机关已经发现还是没有发现,公司合规体系均能够有效识别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和自我报告,确保公司合规计划有效运作或工作。
【注释】
[1]关于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详细分析,参见[美]兹维·博迪、罗伯特·C.默顿、戴维·L.克利顿:《金融学》(第2版),曹辉、曹音译,刘澄、曹辉校,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版。
[2]具体阐述详见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载《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
[3]详见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5页以下。
[4]在此特别说明的是,笔者所选取的案例样本分析,均为曾应邀参与论证的案件材料,因此不再一一注明出处,所做分析也仅是基于研究需要在学理层面所进行的一种探讨思考,限于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并不一定符合司法实践的最终认定。此外,研究内容充分参考吸收了其他专家的学理意见,在此一并致谢,对于论述中的不当之处,均属于笔者个人理解。
[5]范德安:“非法经营罪研究”,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6]张向东:“网络非法经营犯罪若干问题辨析”,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2期。
[7]参见张明楷:“对向犯中必要参与行为的处罚范围”,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8]参见肖中华:“再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界定的基本问题”,载《检察日报》2019年3月27日。
[9]时延安:“合规计划实施与单位的刑事归责”,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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