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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基础理论之具体解释准则与方法运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刑法规范本身并非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因此其规范解释的目标并不是探询立法原意。经济刑法的双向对应性解释路径具体是由刑法解释来实现的。需要明确,强调目的性的解释和体系性解释方法,主张刑法的独立性判断,并不意味在经济刑法规范解释过程中完全排斥其他解释准则和方法,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辅以其他的解释方法。唯有通过解释准则和方法的综合运用,才能实现经济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适用。

经济刑法基础理论之具体解释准则与方法运用

经济刑法的规范解释就是要在经济刑法的解释过程中寻找到妥当的法律理由,该法律理由不仅存在于法律中,也同时存在于生活事实中,从而获得规范与生活事实的一致,实现立法的类型化向司法的定型化转变,实现刑法规范的保护任务。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刑法的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二者之间获得了平衡,可以认为这种解释本身是一种关系论的对应,其通过规范类型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构成要件定型化,从而保证了经济刑法的安定性。并且,在经济刑法的规范解释中,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可罚的行为类型已经在一个形式的法典里被固定下来,应该将规范的行为类型作为构成要件不法判断的基础,运用目的性的解释方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实现刑法的独立性判断。

经济刑法规范本身并非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因此其规范解释的目标并不是探询立法原意。考虑到罪刑法定在经济刑法中的贯彻主要是通过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合理平衡得以实现,在技术上对规范解释并不具有制约作用。因此,就经济刑法的规范解释而论,提倡双向对应性的解释路径,重要的是能够合理运用相关解释准则和方法,以得出妥善结论,进而实现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如前文所述,委任立法使得经济刑法具有较大的规范弹性,但该规范模式本质上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冲突,一种双向对应性的解释路径使得经济刑法规范不仅具有明确性,也同时具有了可理解性和可行性。经济刑法的双向对应性解释路径具体是由刑法解释来实现的。进一步而论,经济刑法的解释方法和准则主要是依照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进行目的性解释,注重刑法规范的内在同一性和体系协调性,与此同时进行刑法的独立判断,以避免规范解释的依附性、形式化和片面性。需要明确,强调目的性的解释和体系性解释方法,主张刑法的独立性判断,并不意味在经济刑法规范解释过程中完全排斥其他解释准则和方法,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辅以其他的解释方法。唯有通过解释准则和方法的综合运用,才能实现经济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适用。

在整体上,刑法解释方法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顺序,但是这样的顺序在具体的规范判断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经济刑法的特性分析和双向对应性解释路径的内涵,在进行经济刑法的规范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和解释方法:关于经济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当突出合宪性解释的前导性地位和将其作为控制因素,以文义解释为优先和界限因素,侧重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以二者为内容范畴因素。当上述解释方法均无法就规范内容进行准确说明时,在有利于行为人之限度内,得例外地于经济犯罪规定之文义范围外进行经济法规的规范补充或续造,其中主要是目的性限缩方法。这也符合刑法法益保护法性质以及法益理论的要求。具体就经济刑法规范的文义解释而言,其在适用时应主要考虑以经济产业基准或专业用语基准作为文义解释基准,如此比较能够兼顾预测可能性、规范弹性等要求,也能够更好地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其他解释方法相互呼应。体系解释方法的重点及作用在于消除或降低入罪化及除罪化的规范冲突、经济刑法与传统刑法之间的规范冲突、经济刑法相互间的规范冲突,及其背后所隐含的规范评价矛盾等问题。属于主观论述的立法解释比重应减少,而应适当地提升属于客观主义解释的目的论解释、合宪性解释等其他解释方法的重要性及前导地位,以起到适合经济刑法规范对象或范畴特性、纳入法律经济分析及法伦理性原则等不同价值考量,通过对宪法原则的重视来有效避免经济刑法功能主义立法弊端。

【注释】

[1]石元康:“多神主义的困境:现代世界中安身立命的问题”,载石元康:《当代自由主义理论》,联经事业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79页以下。

[2]具体相关阐释参见[德]洛塔尔·库伦:“罪刑法定原则与德国司法实践”,载梁根林、[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主编:《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5~117页。

[3]谢望原:“论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4]参见林维:《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255页。

[5]参见赵秉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关系论”,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6]参见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兼论解释论上的‘以刑制罪’现象”,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4期。

[7]参见劳东燕:“罪刑规范的刑事政策分析——一个规范刑法学意义上的解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8]姜涛:“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化”,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11页。

[9]姜涛:“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化”,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

[10]叶益发:“从犯罪论体系的演进看构成要件论的发展”,载韩忠谟法学教授基金会编:《刑事思潮之奔腾:韩忠谟教授纪念论文集》,2000年版,第39页。

[11]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增订第8版),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2页。

[12][日]芝原邦尔:“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载《法学协会杂志》第115卷第4期。

[13]转引自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14]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

[15]转引自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16]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17]参见李凤梅:“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刑法保护之解读与思考”,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2期。

[18]参见莫洪宪、郭玉川:“论刑法对非国有经济的保护——谈平等保护与区别保护的冲突与协调”,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19]参见林卫星、李丽:“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区别保护的原因探析——兼评平等保护观”,载《政法论丛》2007年第2期。

[20][美]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21]Vgl.Christian Starck,Funktion der Parlamentarischen Gesetzgebung im demokratischen Verfassungsstaat,in:ders.,Der demokratische Verfassungsstaat:Gestalt,Grundlagen,Gefaehrdungen,1995,S.17 f.

[2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页。

[23]参见李洁:《论罪刑法定的实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页。

[24]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5页。

[25]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9页;[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www.xing528.com)

[26]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27]转引自[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28][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29]参见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30]参见李圣杰:“飞走的金丝雀——包摄错误”,载《月旦法学教室》2004年第22期。

[31]具体案情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37~142页。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37~142页。

[33]关于本案的分析另可参见张军等:《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6~68页。

[34]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35]关于空白刑法及空白构成要件之阐释,请参阅肖中华、王海桥:“空白刑法的规范诠释:在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8期。

[36]参见苏俊雄:《刑法总论》(Ⅰ),台湾大学法学院图书部1998年版,第280页。

[37]参见吴从周:“类型思维与法学方法”,台湾大学1993年硕士学位论文。

[3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8页。

[3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6页。

[40]转引自刘幸义:“法律规范之结构及其关联性”,载《中兴法学》1986年第22期。

[41]参见[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42]Otto,AT,S.26,转引自蔡惠芳:“刑法的解释与适用”,载http://web.nchu.edu.tw/~hftsai/.

[43]Jescheck AT,S.138,转引自蔡惠芳:“刑法的解释与适用”,载http://web.nchu.edu.tw/~hftsai/.

[44]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169页。

[45]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129页。

[46]参见[日]福田平、大塚仁编:《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文石、周世铮译,何鹏校订,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24页。

[47]Baumann/Weber,AT,§13 I 2(9.Aufl.1985);Preisendanz,AT,S.39f(29 Aufl.),转引自蔡惠芳:“刑法的解释与适用”,载http://web.nchu.edu.tw/~hftsai.

[48]BGHSt 10,159f,indirektes Zitat:Otto,a.a.O.,S.26.

[49]BVerfGE 1,312,indirektes Zitat:Schwalm,a.a..O.,S.48.

[50]BVerfGE 11,129f.;indirektes Zitat:Schwalm,a.a..O.S.48.

[51]具体阐释参见[德]洛塔尔·库伦:“罪刑法定原则与德国司法实践”,载梁根林、[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主编:《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5~117页。

[52]关于平等原则及民生福利国原则之意义及范围,请参阅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第3版),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65~70、177~182页。

[53]请参阅黄茂荣:“法律解释(下)”,载《植根杂志》2005年第9期。黄教授在“法律解释(上)”(载《植根》2005年第8期)中,将法律解释的因素分为范围性因素(包括文义因素及历史因素)、内容性因素(包括体系因素及目的因素)及控制性因素(即合宪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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