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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规范特性-经济刑法基础理论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经济刑法规范的属性,有学者比较分析认为,经济刑法规属于行政犯,又被称为法定犯,通常与刑事犯相对应。从我国的情况看,将行政犯与经济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最直接的原因是经济犯罪采用了大量的空白刑法规范,这些补充规范和说明规范实际上多见于行政管理法规。[2]为了进一步准确理解经济刑法的法定犯特性,在此有必要就法定犯与行政犯的关系适当展开分析。

经济刑法规范特性-经济刑法基础理论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自然犯是指无需法律规范的规定,其本身与伦理道德相关具有罪恶性的犯罪;法定犯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为犯罪,即行为本身不因道德伦理具有罪恶性,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使之成为犯罪。关于经济刑法规范的属性,有学者比较分析认为,经济刑法规属于行政犯,又被称为法定犯,通常与刑事犯(又称为自然犯)相对应。从我国的情况看,将行政犯与经济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最直接的原因是经济犯罪采用了大量的空白刑法规范,这些补充规范和说明规范实际上多见于行政管理法规。[1]笔者不同意将经济刑法规范属性理解为行政犯,主张应该在经济刑法中摒弃行政犯的概念,明确经济刑法规范的法定犯属性。理由有二:一是将法定犯与行政犯等同,有意在本源上忽视了二者的差异,且行政犯隐含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国家权力的行政干预,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也不符合刑事违法具有规范独立性的基本判断,关于经济刑法的违法相对论笔者已在前文部分展开,此处不再赘述;二是尽管法定犯和行政犯在立法上均使用空白罪状,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刑法规范属于行政犯范畴,就刑法与部门法衔接角度而言,《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行政法规直接对应,而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则与经济商事法规衔接对应,直接将经济刑法规范理解为行政犯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关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划分,缺乏实证依据,也不便于理解。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行政犯”与“法定犯”等同观点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只注意到了两者在形式上的共同点,即两者都是以违反行政管理法律为前提的,另一方面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历来是泾渭分明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刑法”中处于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之间的“行政犯”问题。[2]为了进一步准确理解经济刑法的法定犯特性,在此有必要就法定犯与行政犯的关系适当展开分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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