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属于同一犯罪类型的构成要件行为均相同,但是从实际立法来看,刑法所规定的不同犯罪类型之间有很多具有共同的构成要件行为。这表明,构成要件行为不仅具有专属于某一法益的性质,也具有兼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及国家法益的性质。正是基于这种现象,在对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进行理解时,应当注意到构成要件行为样态的特殊性。
一方面,某些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与传统财产犯罪的行为类型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比如诈欺类犯罪。因此,传统刑法的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对于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并非没有价值,应当以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行为作为基础,运用于经济活动中,从而根据法益保护的不同确立经济刑法的具体行为类型。此种类型的经济刑法规范由于在行为样态上与传统刑法一致,是以更容易进行司法适用,从而实现经济刑法的规范保护。另一方面,经济刑法的行为样态与传统刑法也存在明显不同之处。这种不同表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传统刑法构成要件所不具备的行为方式成了经济活动领域的常见不法手段,对于由新型行为样态和保护法益所确立的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在进行理解时必须予以特别注意。(www.xing528.com)
根据行为样态的不同,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基本上可以被分为两类,即传统型的行为类型和现代型的行为类型。传统型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伪造、变造类型,诈欺类型和背信类型等;而现代型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操纵类型、干扰类型和竞争类型等。将行为样态与法益结合起来确立经济刑法的行为类型的意义在于,行为样态和法益的关联性使得所建构的经济刑法体系在立法上能够保持弹性、开放的状态,并且在不丧失价值思维的前提下,可以接纳日益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事实,从而提供了足以解决常见问题的刑法解释方式,而不需要总是频繁地进行立法上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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